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 《重庆商报》) 平心而论,政府有权力,也有理由,拿回天价乌木。于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虽然是村民清理河道内的淤泥时,偶然发现,但也是有主之物。村民不能将之据为己有。于理,在生活中我们捡到东西,都如数奉还给失主,挖到天价乌木就能据为己有?显然,无论是从法律方面上说,还是在现实层面上论,判决乌木款充公,都无可争议。 当然,村民对判决难以接受,也有自己的理由。一者,倘若不是村民发现,乌木很可能会“躺”在河道里继续碳化,最后可能不值一钱。二者,村民从发现到挖掘成功,历时20多天,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岂能成了无用功?三者,“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也就是说,村民有报备的动作,而政府部门却没有及时回应。如今,乌木变现19.6万元,政府部门有争夺胜利果实之嫌! 因此,政府拿回乌木款虽无可厚非,但也要顾及村民的感受。试想,我们在丢失钱包后,都要适当的感谢拾到的人,况且是发现天价乌木,这样大的贡献?更何况,在挖掘乌木的过程中,村民付出了必要的人力、物力?法院虽已将乌木款判给地方政府,但发现者、挖掘者的付出不能归零。政府应该对村民的劳动给予一定的补偿。譬如,对发现者、挖掘机主等都给予与其付出相匹配的奖励。 对地方政府而言,可能诉诸于法律是地方政府保护国有资产,不得已的举措。但法律判决也进一步撕裂了政府与乌木发现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在给公众留下了强取豪夺的印象,这显然有损政府的形象。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让利益相对方心服口服?也许,这才是天价乌木判决背后,地方政府应该考量的问题。 |
相关阅读:
- [ 10-31]乌木之争背后的情法冲突
- [ 10-30]乌木权属之争直击法治软肋
- [ 09-16]“乌木之争”何时了?
- [ 07-10]“乌木之争”政府奖励似乎少了
- [ 07-04]从风能到乌木,所谓“国有”太强势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