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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014-11-04 07:46:35 袁曙宏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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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搞什么样的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性质的根本问题。法治作为存在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性质根本上决定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性质。脱离一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近代以来,不少仁人志士为了救亡图存,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各派政治力量也粉墨登场,主张实行所谓“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等,但都从喧嚣开始,以失败告终。只有1949年新中国成立和嗣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历史事实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治理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最鲜明地体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它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也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一些人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战略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动摇。

(三)

怎样搞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实现道路的重大问题。法治既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代表着人类数千年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和选择,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条件下依据法治一般理念所创建的现代治国模式,体现着该国人民建设制度文明的创造精神。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实行法治以外的其他治国模式;同样不能设想,世界上100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

综观世界各国法治进程,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坚持了法治一般理念与本国特定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本国的法治道路。而凡是违背国情、盲目照搬西方国家宪政模式和法治道路的国家,则无不遭到挫折和失败。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国情复杂的大国,实现法治不仅更加必要和迫切,而且更加需要立足国情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彰显自己的法治特色。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习近平同志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

中国人民正在创造自己辉煌的法治史,但这一创造一刻也不能脱离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明史、170多年的近代史和60多年的新中国发展史,一刻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一刻也不能脱离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丰富成果和实践,一刻也不能脱离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历程。我们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决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照抄照搬”。

经过新中国建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们党已经领导人民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得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我国法治发展的成就和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代价最小、速度最快、成功系数最大的法治道路,也必将是一条理性之路、智慧之路、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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