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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完人”标准来要求见义勇为者

2014-11-12 07:14:10 苑广阔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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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媒体曝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11月11日《现代快报》)

发生火灾的时候,明明是自己和其他3名同事一起冒着生命危险救出了当事人,而向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者荣誉称号和表彰的时候,自己的名字却神秘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外一名同事的名字。

面对外界的质疑,该城管中队有关负责人也给予了解释,表示不给张豪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是有原因的,因为他平时表现一贯不好,工作中还曾经出现过吃拿卡要等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这位负责人说的是实情,这名城管队员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见义勇为称号的评选,应该依据的是当事人在某件特定事件中的表现,而不能依据平时的表现,否则,这就不是在评选见义勇为者,而是在评选“完人”了。

进一步说,如果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者和审核批准部门一定要细究某个人平时工作生活中的表现的话,那么估计很难真正有人能够获得见义勇为称号,因为没有人可以在工作生活中做到完美无缺,完全不犯错误。如果我们以“完人”的标准来评选见义勇为者,世上也就没有见义勇为这个荣誉称号了。而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这也可以证明张豪的行为是应该得到当地政府表彰和奖励的。

可以评为见义勇为却没有被评上,张豪势必感觉很委屈,感觉自己的荣誉被别人剥夺和冒领了,但是在我看来,张豪个人的委屈还是小事情,而由此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才更加值得警惕。因为当地城管部门的这种做法,等于是向社会和民众传递出一种错误的信号,那就是不管你在某次抢险救灾、突发事件中表现得多么突出,行为多么勇敢,对保护国家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起了多么大的作用,你都不一定会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而得到表彰和奖励,因为你平时表现得不好,可能会抹杀你现在的成绩。如此一来,谁还愿意去见义勇为,社会见义勇为的环境和氛围又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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