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微信公共账号“娱乐on call”爆料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将于12月出台“明星限薪令”,对演员片酬进行限制,此政策在总局已进入内部征求意见阶段。如今,一线明星拍一部剧拿到几千万元片酬已经不是什么新闻。(11月12日《华商报》) 歌星唱一首歌,出场费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大有人在;影视明星拍一部电影,酬金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不在少数;明星做几秒钟的广告,代言费数百万元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仅不利于艺术生产,而且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可见,政府出手对明星薪酬进行适当干预,将明星的片酬等收入降低到一个合理档次,尽量缩小普通劳动者与明星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不违背市场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理性。如此,艺术才会更繁荣,社会才会更公平。 毫无疑问,“明星限薪令”不能仅限于片酬,还应包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而演员演出环节由文化部门监管,明星代言由工商部门监管,均已超出广电总局规范的领域。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不能由广电总局单兵突进,而应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与配合,联合出台“明星限薪令”,对片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标准进行限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有序竞争。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畸高,与一些明星道德失范,形成了极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而权益受损;又如,许多明星婚恋观出现偏差,毫无家庭责任感,频频制造桃色丑闻;特别是,明星已成为酒驾、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有些人甚至把这些丑行看成演艺界的一种“时尚”。种种“星”怪象,腐蚀着人们的灵魂,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因此,明星要“限薪”更要“尚德”。此前,广电总局对劣迹明星祭出“封杀令”,便开了个好头。但规范明星的道德,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他们严以律己,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特别是,对于演艺圈这个传播“黄赌毒”的重灾区,司法机关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汪昌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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