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女大学生小黄诉招聘单位无故“限招男性”构成就业歧视一案胜诉。正是这一纸判决,宣示宪法里毫不含糊的男女平等、劳动法中白纸黑字的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这些基本权利绝不只是漂亮的口号。然而也正是这起被媒体冠以“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奋起维权,再次将近年来就业公平的隐痛搬上了台面。 去年初冬,一篇《求职呵,请别把我们挡在门外》,在全国高校女大学生中引起强烈共鸣,文中一位清华大学的“天之骄女”仅仅因为女性的身份,从一开始就被部分用人单位排除在了考虑范围之外。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或明或暗,在社会似有蔓延之势,甚至成了某种程度的“约定俗成”,以至于女性在求职中有苦难言,只能无奈地见怪不怪。 或许有人质疑法院的判决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由,毕竟企业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既如此,尊重市场选择,让企业从经济效益最优的角度偏好男性,又有何错? 这样的辩解其实似是而非。男女之间生理结构存在客观差异,但这并不能笼统地构成女性就业劣势的理由。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比如矿工、伐木工、消防员等由于特殊性质而不适宜女性从事的职业,但同理在诸如礼仪、护理等领域男性也少有涉足。然而,在更多由现代经济形态所创造出的白领职业中,“头脑”而非“肌肉”才是决定因素,这其中男女并无明显差距,因此再为女性设置门槛就是一种性别歧视。 纵观如今的就业市场,“门槛”来自合理差别的少,而来自无理歧视的多。如果在招聘之初就不把女性纳入考察的视野,实质上就是在破坏就业性别间的机会平等,那么女性所面临将不是如何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问题,而是有没有资格参与竞争的问题——而这资格是宪法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这就好比运动场里的比拼,如果是技不如人自当心服口服,但如果一开始就没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甚至压根就没资格站在同一赛场上,那所谓“自由”就不过是恣意妄为的一块遮羞布。 “无救济即无权利”,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表明写在纸上的权利不等于只是外表唬人的“纸老虎”。企业可以有一本精打细算的经济账,但国家在维护社会价值和机会平等上不能含糊自己的权利账、法律账。之所以要算好这笔账,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无数错误之后才换来的教训:20世纪初,艾米·诺特这位被爱因斯坦称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女数学家”的数学奇才,竟然无法在当时欧洲的顶级学府谋得一个教职,最后逼得另一个数学领袖希尔伯特在大会上怒吼:“这里是大学,不是澡堂!” 如今100年过去了,这样的错误,我们不能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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