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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恋爱同居暴力不算家暴”

2014-11-26 08:30:49 浦江潮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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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规定,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反家庭暴力堪称一个世界性难题,由于这种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夹杂着各种家庭矛盾纠纷,涉及各种道德伦理问题,因而处理起来往往相当棘手。在这个意义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可喜可贺,它的出台将为反家暴工作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保护民众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助一臂之力。

征求意见稿涵盖方方面面的内容,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对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同时,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视为家庭暴力。这样的界定意味着,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并不属于家庭暴力范围。我注意到,很多网友对此规定感到难以理解: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并不少,难道法律可以“网开一面”吗?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而且恰恰想反了——法律不仅没有对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网开一面”,反而处罚得更加严厉。要知道,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行为,因为有着某种“家务事”的色彩,因为它毕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所以法律对这种暴力行为的处罚,往往比较轻一些。比如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有时可能只是告诫一下。而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正如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处罚往往比较重一些。

这就是说,没有将“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意味着这些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按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处理,处罚只会较重而不会较轻。

每一部法律都有相应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对象当然应限于家庭成员,其适用范围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恋人、同居者毕竟没有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自然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但任何暴力行为都逃不脱法律的处罚,因为我们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组成的恢恢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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