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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幕控烟立法不妨有些例外

2014-11-26 08:31:28 林济生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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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里的半支烟,猛吸了一口,烟雾缭绕中,是一双忧郁的眼睛,还有略显沧桑的胡茬——类似的吸烟镜头,以后恐怕不能再在屏幕上出现了。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这种一刀切的银幕禁烟方式,引发诸多争议,反对声音并不少。站在反对者的立场上,至少有三个理由,一是影视作品只要不触犯法律及伦理底线,应尽可能地反映生活,有些时候吸烟镜头确实是剧本需要,比如反映犯罪分子的恶习等,这些镜头反而会增强观众对吸烟恶习的厌恶感;二是如果因为吸烟不健康就将之从银幕上完全剔除出去,那么是不是银幕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须禁播呢?三是如果作品本身就是要反映吸烟的负面影响,对之禁止是不是有违控烟初衷呢?

这些理由或许并非完全合理,但恐怕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过于绝对的禁令确实让人无法接受。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银幕控烟立法呢?事实上,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银幕控烟要早于公共场所控烟。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从2011年才写进法律,而《电影管理条例》早在2006年就规定,“电影片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应删剪修改。”

遗憾的是,上述条例只针对电影片,不针对整体影视作品,也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更严重的是,仅仅笼统表述为“过分表现吸烟陋习”,而没有提出具体标准,这使得相关条款形同虚设。然而,相关条款对于影视作品全面控烟而言,还是具备借鉴意义的。

笔者以为,虽然吸烟是一种不健康更不值得推崇的社会现象,但它确实客观存在,在可预期的将来也不可能匿迹,作为反映社会生活的影视作品不可能成为只表现美好事物的“净土”,这样将使文艺作品严重丧失写实、批判功能。

因此,就银幕控烟立法而言,不妨采取原则禁止加例外列举方式规定,“禁止影视作品播放吸烟镜头,具备以下写实需要情形除外。(一)反映所表现人物日常恶习;(二)反映吸烟陋习负面影响;(三)反映特定历史人物公认固有习惯。以上情形禁止过分表现吸烟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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