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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醉驾“刑拘”受阻遭遇的法律尴尬

2014-12-03 09:39:42 殷国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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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议再次审议,已许可上海警方对涉嫌在上海醉驾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

今年8月12日凌晨,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在上海经商的福建省宁德市上海木材商会副会长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和鉴定,张裕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了醉酒状态,警方认定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但由于张裕明是人大代表,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得到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松江公安分局立即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提请批准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函复松江分局:此议案未获得人大常委会通过。

应该说,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不同意对张裕明采取强制措施,在实体上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需经人大同意,主要是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人大作出决定的依据只能是审查警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原因与人大代表履职有无关系,如果不是打击报复其履职行为,人大就应该许可司法机关的提请。

但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张裕明采取强制措施,在程序上却是合法的。《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并依法进行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实到会17名,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该议案未获通过。

现在,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根据11月27日上海警方再次提请许可的申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许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即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问题虽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法律漏洞依然存在。一是,假如人大常委会就是坚持地方保护主义,拒不许可对本地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警方能怎么办?二是,从程序上说,人大经过投票表决而不能许可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人大常委会能怎么办?对此,我们从《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找不到答案。正如专家所说,“关于对涉嫌犯罪人大代表的后续处理,目前的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回答,才能堵塞法律漏洞,既保障人大代表履职的权利,又不至于产生法外特权。殷国安(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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