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的第二次上调。(12月14日新华网) 半个月内连着两次上调燃油消费税,超出人们的意料。今后,国际油价如果继续下降,油价调整窗口再次来临,大概不会有人再傻傻盼着油价下调了——连着上涨燃油税,打破了正常的油价调整机制,让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大幅降低。 理论上讲,消费税调整无须经过立法机关,有关部门想调就可以调。而且官方将上调燃油消费税,解释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纳税人似乎也不好辩驳。但消费税毕竟是税,而不是费;学过税法的人都知道,税收有三个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天两头调整税率,半个月调了两回,何来“固定性”? 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与成品油价格波动,二者之间既无必然联系,亦无法律关联。油价涨跌是市场行为,而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一种政府行为,二者性质有别。频频将燃油税税率调整与油价下降搞到一起,给公众的感觉就是:政府部门不愿意看到油价下跌,因此通过调整税率的方式来稳定油价。换言之,燃油消费税似乎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税,而变成了“油价调节费”,跟随油价波动不断调整,用以冲抵国内油价之下调。 上次调税后,成品油零售价格中税负占比达到35%;此次再度提高,税负占比已经高达40%,超过了美日。显然,成品油中的税负已经不低了,而且是纳税人看不见的价内税,公众不得不担忧:上涨的燃油税会全额进入国库,还是直接进了石油巨头的口袋?就算能够全额征入国库,转了一大圈,到头来会否还是成为石油巨头每年都会拿到的巨额补贴?以节能减排的名义上调燃油税,征税所得如果用于补贴石油巨头因油价下跌带来的损失,是否自相矛盾? 让油价的归油价,让燃油税的归燃油税。一个是不断波动的市场价格,一个是理应强调固定性的国家税收,非要将两者掺和在一起,既会让人感觉油价调节机制“说话不算数”,更会让人感觉燃油消费税“想涨就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收法定”不断被有识之士提及,燃油税税率半个月调两回,不符合税收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让人对“税收法定”更为期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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