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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真正“开门”才能促进慈善

2014-12-17 08:04:49 张天潘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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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是一个为社会、为慈善服务的法律,因此必须倾听民间的声音,吸纳社会的意见,参考专业的建议】

12月14日,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慈善法专家建议稿,这是首部慈善立法专家建议稿公布。这份历时近8个月而成的建议稿,从慈善组织定义、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等多方面提出200多条详细建议,几乎覆盖慈善事业在中国开展时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笔者从相关业界学者了解到,随后还将会有五六个民间版本的慈善法建议稿陆续颁布。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开始,到2013年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慈善法》已在漫长的立法道路上踯躅近10年。直到现在,无论是官员、学界还是业界,都不能给出《慈善法》出台的明确时间表,而且外界也无法获知其进展和基本框架,这带来了各种猜测,引发了一些焦虑。

最近10年来,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迅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因为法律的滞后,也带来诸多发展桎梏。众人翘首以盼有一部《慈善法》,就是希望能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从现在民间的意见看来,慈善法要真正发挥作用、振奋慈善事业,需要建立在两个重要前提下。首先,法律制定者必须要意识到,当今社会发展迅速,一部法律必须拥有足够的前瞻性,不能一出生就落后于形势的发展,甚至因此遏制慈善事业的发展。至少要在未来二三十年内(这也是法律修行更新的周期),它都要能给慈善事业提供最牢固的法制保障。

其次,将要出台的《慈善法》,其基本立场到底是限制还是促进、是紧缩约束还是开放包容、是忧心提防还是充分信任慈善事业的发展,从官方到学者再到民间要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在我们看来,慈善立法的最根本出发点,是要激发全社会更多的善行,激发社会向善的蓬勃活力,让慈善事业更好地发展。无此共识,慈善事业难言有未来。

之所以有这种提示或者说是担心,是因为有一些前车之鉴。前不久,广州市民政局官网公布《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一些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比如,该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这一条款存在着严重的模糊性与逻辑混乱,正如业界人士指出的,不开展筹备活动,社会组织如何组建形成?社会组织没有筹备过程,连身份都没有,如何有向相关部门报备登记的权利呢?另外,“非法”与“擅自”等表述模糊不清,缺少法规法条应该具备的严谨性、严密性,很可能为社会组织发展埋下一个极为危险的暗雷。

还好,在随后举行的“在规范与激活之间:社会治理创新论坛”上,广州市民政局宣传法规处副处长李锐给予了诚恳的回应。李锐说,他们是鉴于社会上一些组织并没有合法身份却打着组织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制定的相关条款,本意是想净化社会组织的大环境。最终,在业界与学者指出问题之后,李锐当场表示,最具争议的第三条第一款将考虑予以废除。可以说,这是官民理性沟通互动的一个典型案例。

尽管如此,这种情况也应在慈善立法过程中引以为鉴。或许,一些条款本是好心,却因不周到与不严谨,事实上成了限制社会组织或慈善事业发展的紧箍。所以,在慈善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形成官方与民间的良性互动,改变传统的官方主导的法律制定过程,做到开门立法。毕竟,《慈善法》是一个彻彻底底为社会、为慈善服务的法,因此就必须倾听民间的声音,吸纳专业的建议,使之成为一部真正能让善与爱自由绽放、保障公益慈善事业茁壮成长、促进中国社会焕发生机活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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