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法院日前公布两起“好意同乘”摔伤事故。其中一起为“摩托车好意载客”摔伤事故,判决摩托车主阿苗承担153万元赔偿款。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车主或运行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这种行为不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交往活动密切联系,而且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中,也是值得提倡的美德。“好意同乘”虽然免费,双方没有签订营运合同,但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可以不对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负责。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驾驶,尽力保障同乘人的安全,出了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符合法理的解释。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对待路上欲搭乘自己车辆的同事、邻居等,总不能上车之前签订个生死状吧。如果出事后对驾驶员判罚过高,超出了人们心理通常可以承受的程度,难免引发争议。 有观点主张,乘坐人是受益人,并且是成年人,能预测到风险,风险应由双方承担,一方最多只能判50%的责任。这个观点还可以讨论,但无论如何,判罚应当考虑社会效果,考虑公序良俗,应当慎之又慎。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使判罚既能依法进行,又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取向。(福建日报) ——河南·樊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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