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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拒绝被利益捆绑

2014-12-24 22:12:59 黄 洁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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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布负面信息的公司或个人提需求,各类“网络媒体中介”充当“掮客”,网络工作人员利用编辑权限删帖牟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类案通报让一条乘着新媒体发展大潮而“蓬勃”起来的隐形利益链昭然若揭。这一隐形规则的存在,不仅使得权力寻租的违法行为充斥网络空间,更使得网络信息传播的自由拿捏在了少数人手中。正如这些网络公关公司所说:“我们让网民只看到我们想让他们看到的。”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嫌与信息网络有关的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进行了明确,其中也明确了禁止在网络上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网站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自己在网站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行受贿行为,在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时,将受到刑法处罚。

今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原本是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舆论场和公共交流空间,是社会意识形态和各类思潮的集散地与放大器,但个别网络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抱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想法,利用手中编辑权限,不辨真假,“按需删帖”,不仅使得正常的舆论监督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众的知情权遭受严重侵害,同时也让权力寻租这种扭曲的利益获取方式在网络空间大行其道,触犯国家法律红线,影响网络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试想一下,网络删帖这条隐形黑手不断发展壮大,自由、客观、公正的信息传播必将被利益牢牢钳制,有好处就可随意发帖、删帖,而不论信息真假,长此以往,可能有一天公众真的只能从网络上看到那些网络公关公司口中所谓的“想让他们看到的”东西。

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何哲博士就曾表示,网络公关行贿受贿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对于市场经营的正常监督和约束,扰乱消费者的知情权,逃避政府监管,客观上帮助了企业在不法经营的路上越走越远,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治理。“两高”接连出台司法解释,可见中央对于打击非法删帖等网络公关行为的决心。

此外,网络敲诈、网络删帖灰色产业链的存在也暴露出网络服务监管中的漏洞,在通过立法不断明确和强化责任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网络发帖、删帖备案与审批制度的建立,通过规范流程、严格管理,消除网络编辑寻租的空间,同时加大纪检监督,做好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警示教育,提升网络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总之,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是进行信息获取和情感交流的主要渠道,社会公众希望从这里得到的永远都是准确、客观、及时的资讯,而绝不是“他们”想让我们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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