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去行政化改革,就是厘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依照司法规律推进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重构】 法院系统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年底一般不受案。这与法院系统的考核制度直接相关,年底受案会影响年度结案率。正因为有如此扭曲的政绩观,司法领域出现了很多奇怪的现象。令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并要求坚决杜绝为保证结案率而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中国是个名副其实的考核大国,从政府到社会,从单位到个人,考核成为社会控制和推动发展的重要指挥棒。在某种程度上讲,考核适合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体制,有助于自上而下地进行行政控制。但是,不容忽略的两个前提是:首先,这种考核指标是科学的,不会引发扭曲的政绩行为;其次,这种考核必须符合专业理性和行业规律,不能以行政化管控侵蚀业务属性。 那么,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排名,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呢?其实,考核除了强化司法办案人员的功利主义之外,更重要的负面影响是冲击司法规律,背离了司法的专业理性。与行政机关尊崇自上而下控制不同,司法系统强调法律专业判断上的独立性,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命令-服从”的关系,而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且这种指导不能伤害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而最高法以往推行的考核排名,完全按照行政模式对下级法院实施控制,只会强化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趋势,并且越到基层越容易衍生出一些匪夷所思的怪相。 当下蓬勃开展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既要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党政等其他机关的不当干预,也要保障在司法系统内部,审判能够真正按照司法规律独立自主地运行。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取消考核排名,既是导正下级法院工作方向的现实需要,更是回归司法规律、带头塑造正常上下级法院关系的体现。 受整个中国行政化体制影响,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弊病向来严重。四级法院是仿照行政体制的结构模式来建构的,与国外“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等称谓不同,我国并不是按照审级关系来称谓,而是带有强烈行政体制属性的上下级称谓。对于它们的关系,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由于对“监督”的具体权限和方式规定不明,实践中出现大量以监督之名行干预之实的现象,破坏了法院之间的正常关系结构。 对整个法院系统而言,去行政化的改革就是厘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依照司法规律推进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重构。法院之间不能采取行政机关的体制结构和运作方式,不同审级法院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法定的审级制度来实现。在宪法框架下,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实现指导审判职能,以个案审理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功能。而考核排名是法院系统层级关系行政化的突出表现,它突破了现有关系定位,使得最高法院借助考核这根指挥棒,对下级法院的工作实现超职权的行政化控制。 因此,司法“去行政化”改革应当矫正不同审级法院间的宪法关系。尤其是推行省级法院人财物统管,更要防范“去地方化”加剧省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化管控。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取消行政化的考核排名,无疑具有强烈的示范功能,有助于摆正最高法在整个法院系统中的定位,不失为矫治不同审级法院关系的一个突破口。而立足整个司法系统的关系构造,司法改革还有赖于最高法严格按照宪法和司法规律,率先正本清源,将自身的指导和监督方式回归到宪法和法律的轨道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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