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些年头了,一些人动不动就张扬他们的所谓“纳税人权利”。面对各种公共事务,他们总是说:我们是纳税人,我们交钱了,我们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 公民行使自身的权利,包括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基于现代政治文明理念而不是基于是否纳税,不是说非要纳了税交了钱,公民才能行使权利。正相反,一些难以纳税的弱势群体,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他们充分地行使权利。以为纳了税交了钱才能行使公民权利,简化并扭曲了公民权利的法理基础。 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其行使权利的前提;纳税是公民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要素。一些人纳了税交了钱,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国家同样可以禁止其行使公民权利。如果以为纳了税交了钱,就能行使公民权利,那就是把国家和公民间双向互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同于一种“供养”关系,一种“花钱买服务”的关系。 这样的“纳税人权利”观将引出一系列问题:如果公民只有纳了税交了钱才能行使权利,那么中国数亿农民,在取消了实行数千年的农业税之后,就不能行使公民权利了吗?如果纳了税交了钱就能行使公民权利,那么富人纳的税交的钱多,是不是就比纳税交钱少的穷人拥有更大更多的权利呢?如果把国家和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看成是一种“供养”关系和“花钱买服务”的关系,那么国家机构是不是就要更多地为“供养多”和“花钱多”的富人服务呢? 由此可见,一些人口口声声张扬的所谓“纳税人权利”,其实是打着赋予普通纳税人“尊严”的幌子,暗渡陈仓地兜售一种资本权利观和富人权利观。许多普通的纳税人不明就里,也就跟着嚷嚷了。这样的权利观和人人平等的现代政治文明是格格不入的,更是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背道而驰。对这种所谓的“纳税人权利”观,我们应该看清其幌子后面的实质,警惕其在现实中的影响和危害。▲(作者是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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