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近20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内蒙古高院表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是综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予以协商和决定的。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可以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进行精确计算的。精神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民事权利救济,同时也对侵权人彰显了一定的经济惩罚性,以示制裁和训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容了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对人身权特别是精神权益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途径。 颇为遗憾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长期处于立法空白、司法操作难度重重的尴尬境地。在侵权责任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之后,2012年安徽省周炳然和广东省黄立怡分别蒙冤入狱6年和1 1年,分别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和16万元;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张辉、张高平蒙冤入狱10年,分别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不过,国家赔偿法只能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原则性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依然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另外,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动辄打精神损害赔偿官司,法院会不堪重负,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过高。 对于构成精神损害的“严重精神损害”中的“严重”的程度该如何认定,的确需要最高法院通过权威的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进一步具体明确。最高法院2014年7月出台的相关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这一上限设定是否合理和科学依然有待商榷。建议有关部门在适用司法解释一段时间后,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评估,酌情作出调整。精神损害赔偿固然不能漫天要价,但是过低的标准也不利于弥补当事人蒙受的精神伤害和倒逼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时代,我们所处的社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我们建设的国家是法治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是衡量法治程度和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指标,期待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文本走向法庭、走向生活,成为公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有力武器。(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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