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也是经过反复讨论争论、认知不一致、到最后下决心加上的。经过这些年逐步的变化,“疑罪从无”实际上往往演变成“疑罪从轻”。现在,又坚决地回归到“疑罪从无”,应该说是理念的进步,也是司法的进步。(1月6日《中国青年报》) 自去年以来,随着福建念斌案终审无罪、内蒙呼格案平反,河北聂树斌的异地复查,“疑罪从无”再一次以前所未有的法理力量,冲击着中国司法这多年来的积习。伴随着纠正冤假错案的雷霆之举,有一种声音虽不高调,却让我们对“疑罪从无”真正落地充满期待。 1月5日,内蒙呼格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羁押9年后再次接受审判,公众挟着对替死者的同情,恨不得早判早杀,以平民愤。但是,法律专家及时提醒,赵志红虽然自己承认是真凶,但还应该要有别的证据。细节搞不清楚,就不能妄下定论。即便他别的罪够得上死刑了,这个罪不清楚,也不能判。 同样是呼格案,18年前的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消息传出,互联网上一片欢呼声。可贵的是在公众亢奋中,有一种理性的声音没有被淹没,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冯志明等人在侦办呼格案时就是“坏人”,对冤案的纠错切不可形成新的冤案。 但是,“疑罪从无”还远没有形成社会共识,更多的公众,只要不是“疑罪从有”的被害者及其亲属,还是担心错放了凶手。复旦投毒案二审,新的辩护律师和专家证人为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提供有利的法律支持,就遭到网上围攻。网民也许不知道,许多冤案的形成,固然有司法本身的原因,却与公众的不理性施压不无关系。 呼格案犯罪疑人赵志红受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当年下午改为不公开审理。如果不是这个原因,这类公众高度关注的庭审,包括与此案有关的冯志明审判,最好提供直播。不为别的,让司法机关给公众演练一次“疑罪从无”: 被告能否不戴刑具、不穿囚服,不以“罪犯形象”出现在法庭?法庭在展示公诉机关义正严辞的风采时,能否看到辩方律师没有道义压力,全力给被告提供法律保护?法院宣判结果,能否不再有承担放纵罪犯风险的责任?如果对写过“偿命申请”的赵志红也“疑罪从无”,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就指日可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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