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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无权决定刑拘请求

2015-01-21 08:43:44 杨涛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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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1月20日《新京报》)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刑事拘留,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同意或者否决的权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仅是以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就否决警方的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显属不当决定。因为,人大虽然是权力机关,但是,并没有直接行使司法的权力。

2010年修改的《代表法》针对原有法律的不完善,作出了更具体的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这就意味着,虽然公安、检察机关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征得人大的许可,但人大对这种申请的审查,应当限制于是否对代表履行职务打击报复的问题上,而不是对他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实质上的判断。

人大固然可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但是,对于公安局提出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对代表履行职务上有打击报复的行为,而不是审查该代表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不应当刑事拘留。尽管人大曾经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在会上检察院、法院相关与会人士认为这起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民事纠纷。但是,只要不存在打击报复代表的情形,人大就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确实有错,也是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监督,或者法院进行审判。人大也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如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但不宜以直接否决的形式来不许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人大替司法机关作出判断,还会隐藏着权力寻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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