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湖南大学被曝一次性接收6所高校17名硕士研究生转入该校就读。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公众质疑,规定中的“特殊困难”于实践中演变为各种酌情因素。对此,湖南大学立即撤销转学决定。 不管是法律还是各机构单位的法规,类似“特殊困难”的条文其实并不少见,出现了“有法却无法无天”的尴尬局面:大而空洞、宽泛的“超级概念”的规定,让主观能动式解读有了可乘之机;事件当前,一旦遭到公众质疑,当事部门可以各种理由进行解读,很容易诱发腐败。 如果说政商腐败是一种完成式腐败,那么教育中的腐败就是将来式腐败,也是起点式腐败、门槛式腐败。教育公平是打破社会阶层固化的一种可能:多少寒门学子可以通过教育改变命运甚至实现理想。 所以类似“特殊情况”的高校规定,倘若堂而皇之地遍布教育事业,那将是一种危险的信号:它很有可能诱发权钱交易的走后门现象。湖南大学前后两种决定,我们不能说是一种腐败,然而据记者调查发现,17名转学生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的通讯地址是某机构地址,如此明显的“手脚动作”很容易让人质疑。我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湖南大学转学的任性。如果任由其转学,很有可能遭致腐败,所以此次撤销决定的行为,应该说很及时;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回应公众质疑。 无独有偶,考研鏖战刚刚结束,教育部门又出台“考研新规”: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虽然规定对破格录取的专业与录取过程进行了细化,但还是会让人产生某种怀疑,这样的破格录取会不会产生教育腐败。 在某种社会行为很难进行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其实很有必要对其规定进行“刻板化”设立,尤其是有关教育等涉及众多人的命运与关乎社会公平的领域,须格外谨慎立规、细化条目,以免宽泛解读,造成某领域的腐败。所以类似湖南大学的转学风波应该给我们一种警示,高校规定要更多一些“刻板化”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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