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查将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反垄断法执法史上的标志性案件。有理由相信我国执法部门不会支持将《反垄断法》作为不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新武器。】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理结果,责令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60.88亿元罚款,高通方面表示将接受处罚并整改。考虑到此案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是欧美等先进反垄断司法辖区关注的前沿问题,毫无疑义,此次调查将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反垄断法执法史上的标志性案件。 本案的意义不仅仅止于公众关注的天文数字的罚款金额,还有几个细节耐人寻味。一个是高通发布的公告与发改委公告中有关许可费标准的微妙差异。高通公告中提出“对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有人会质疑这是一种政府为标准必要专利定价的行为。但应当注意的是,发改委在公告中仅仅认定高通存在“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的垄断行为,并没有进一步涉及具体收费标准。联想到本案处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政府是否应当或者有权为知识产权定价?最后答案是明确的,发改委没有为高通的许可费定价,所谓降价是高通公司自我整改的承诺。 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质疑是,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后发国家,是否出于保护民族产业等理由而将反垄断作为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借口?这种质疑的所谓合理性在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快速发展客观是由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过程中始终存在所谓现阶段不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论调。 既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为了实施某种产业政策而对本国企业实施特殊保护,这损害的不仅是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鼓励企业创新、完成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这种选择性执法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适度保护论”实质上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的是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那专利这种垄断权利的行使是不是没有合理约束的路径呢?高通案无疑给出了正确的回答,即对个别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导致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高通案打开了正确的大门,但随之带来的担心是,《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会不会被滥用?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尤其是,第55条是反垄断法的“附则”部分。由此可见,专利权遇上《反垄断法》只是例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有理由相信我国执法部门不会支持将《反垄断法》作为不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新武器。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