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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家设置壁垒有益于消费者

2015-02-11 10:51:31 乔新生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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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鼓励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开展竞争,容忍他们之间相互设置壁垒,这样才能促使他们开发更加可靠的互联网络服务系统。】

近日,腾讯封锁阿里巴巴支付宝红包的分享接口,意味着阿里巴巴支付宝将无法通过腾讯的互联网络支付平台从事交易活动。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查处。部分新闻媒体发表评论认为政府应当及时介入,以确保互联网络的交易安全不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维护。

笔者认为,政府不要匆忙下结论,更不要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进行干预。从表面上看,腾讯的做法可能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说法似是而非。从情理上来说,阿里巴巴集团开发的互联网络金融支付系统,是为了便利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腾讯公司开发的互联网络支付系统,同样是为了便利消费者,从中获得更多的利润。消费者在选择的过程中,不能只选择某个环节或者某项服务,因为那样有可能会导致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益受损。消费者必须慎重作出选择,究竟是选择阿里巴巴还是选择腾讯公司的支付系统。

从短期来看,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这种设置壁垒的做法,有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很可能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因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非但不会受到损害,反而会因为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相互竞争而得到尊重。我们应该鼓励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开展竞争,容忍他们之间相互设置壁垒,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他们开发出更加可靠的互联网络服务系统,才能让消费者在更大的范围内自主选择。

笔者长期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在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认为市场处于一种相对静止平衡的状态,立法机关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就是要在相对静止的市场中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然而现在看来,市场始终处于动态发展阶段,立法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后果,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阻碍市场竞争,或者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了竞争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那么,必然会导致竞争效率下降。

譬如,过去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行业人士意识到,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企业在有些情况下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微波炉生产企业格兰仕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这家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经常采用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策略,不仅巩固了自己的市场份额,而且更重要的是,让许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生产企业望而却步。腾讯公司的做法,从表面上看,会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但是,如果阿里巴巴集团奋起直追,迅速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并且和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那么,阿里巴巴集团很可能会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通俗地说,阿里巴巴集团可以完全放弃腾讯的应用软件,自主开发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电子交流工具。

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刚刚确立、立法机关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律还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制定的法律。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法律规范,但是从目前来看,由于某些地方不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互联网络时代,不符合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相互竞争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

笔者的建议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为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相互竞争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空间,允许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己开发的技术和软件享有独占权。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督促更多的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投入资金和人力,开发出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互联网络应用软件;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本上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冲突,从而使我国的科技创新遇到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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