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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欠薪“三招”要硬

2015-02-12 07:57:38 北青社评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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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工单位恶意欠薪,理论上可以追究刑责,但一些地方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仍痛感“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中看而不中用,必然助长欠薪者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令恶意欠薪愈演愈烈。】

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高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一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司法机关联动,对恶意欠薪犯罪实行零容忍。北京市各级法院上月开展追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目前已追索拖欠农民工工资400余万元。河北省高院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对涉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从快审判、集中执行,目前该省法院为农民工执行回工资864多万元。

农民工奔波忙碌了一年,想带着辛苦钱回家过年,多数欠薪行为恰恰发生在这个当口,给了农民工当头一棒。一些农民工反复讨薪无果,不惜采取破坏工地设施、爬塔吊相威胁、跳楼自杀等极端手段维权,为此面临被治安处罚甚至被判刑的危险,无异于讨薪困局中雪上加霜。用工单位今天拖明天,今年拖明年,非得等到农民工忍无可忍铤而走险,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才多少引起世人的警惕,不能不说是我们社会的一大悲哀。

无论有多大的困难,从政府部门到司法机关,从工会组织到公益机构,都不能对欠薪问题束手无策。首先,要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关系做起。一些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的观念,加之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态势,他们在找工作以及上班的过程中,往往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这样,一旦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或者老板欠薪跑路,农民工讨薪维权就可能缺乏过硬的证据,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也难以认定。鉴于此,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劳动监管执法,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严惩不和职工签合同、不给职工上保险等违法行为;工会组织也应将农民工群体纳入服务和保障范围,帮助、引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使农民工的劳动行为从一开始就得到确认,为追讨欠薪维权行为打下基础。

其次,维护积极、健康的市场秩序,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也是解决欠薪问题的一个根本保障。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企业向政府部门监管的专门账户缴纳一笔保证金,一旦发生欠薪,由保证金先行垫付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企业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先、事中或事后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有的要受到相当严重的处罚。对于因“三角债”、“连环债”或政府部门拖欠款项,导致用工单位资金匮乏并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职能部门、公权机关要充分动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帮助、支持用工单位追讨欠款,并督促其将追回的欠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于用工单位恶意欠薪,理论上可以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治罪,但一些地方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仍痛感“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有些地方甚至有过“用工单位自己承认欠薪,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的荒唐规定,其结果必然是,没有一个用工单位会自己承认欠薪,因此没有一起欠薪行为能被立案侦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中看而不中用,必然助长欠薪者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令恶意欠薪愈演愈烈。

上个月,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可按劳动者提供证据认定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欠薪企业主“逃而不匿”也算逃匿,不具主体资格单位欠薪将追责,欠薪案件优先办理快审快结。《通知》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助于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和杀伤力。多一些这样的努力和机制创新,解决欠薪问题就能有更积极的行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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