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张绍彦研究员近日提出,为确保在死刑判决后到死刑执行前期间,发现死刑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尝试建立死刑执行“犹豫期”或“执行犹豫”(制度)。 我国刑法中,已经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即所谓的“死缓”制度,那么,设立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是不是多此一举呢?事实并非如此,在我看来,死刑“执行犹豫”制度,这个真的可以有,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也有利于留下活口利于其他案件的查清,也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 在现行的刑罚中,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虽然不是一项单独的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制度,但实际上,死缓在对犯罪分子宣判时就已经确定,只要在二年考验期内不再故意犯罪,就不会再执行死刑。但是,学者建议的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是在宣判时就宣布为死刑,但在五年内不执行,如果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再执行死刑,这跟死缓制度中二年内没有再犯故意犯罪就不执行死刑就截然不同。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也是最残酷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无论再多的金钱、荣誉等都无法弥补人的生命,因此,即使是基于我们目前的国情,保留死刑有必要,但对执行死刑的谨慎无论如何强调都有必要。在呼格案中,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仅短短的62天,人们已经深刻地感受到审判的草率和冤案给公民和家庭、社会带来的重创。因此,如果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死刑犯在宣判后五年内不执行,在这期间,或许有真凶出现,或许有“死者”复活,这能最大程度地防范冤假错案。 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能给一些后继的案件留下活口,便利查清关联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在诸如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中,仓促地对他执行死刑,让公众产生了诸多疑问。在现实中,有相当的死刑案件,其幕后都有关联案件,牵涉到贪腐犯罪等,如果对死刑犯过早行刑,那么对于后续的案件就是死无对证,不利于查清以后的案件,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难免给公众以“官官相护”的印象,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能起到缓解社会舆论压力的作用,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按照学者的建议,在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的同时,按照一定的标准、比例和期限给予赦免,不执行或有条件地不执行死刑。例如,有些案件,在当时的舆论和群情激愤的情形下,罪犯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时过境迁,公众又觉得并非是非杀不可,甚至是对执行死刑感到后悔与遗憾。药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公众一片喊杀之声,司法机关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然而药家鑫虽然罪行严重,但并非非杀不可,事后许多人也进行了反思。如果有死刑“执行犹豫”制度,司法机关虽然在舆论压力下判处了他死刑,但时过境迁,也可以视情况对他进行死刑赦免,减少死刑的适用。 当然,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只是学者的建议,到底是否要实行以及如何来实行,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但对于这个建议,立法机关应当认真考虑,适时将其提到立法议程上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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