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卡还需要设在资金进口环节和使用环节。只有在全口径预算管理真正发挥作用,同时政府决策权和执行、监督权实现适当分离,政府采购才能真正阳光和公正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日前公布,条例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如何进行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是一个应当早就补强的制度环节。 自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调节产业结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也产生了“豪华采购”“天价采购”等问题。有的在招投标中“明低暗高”,有的合伙“围标”“陪标”,有的干脆直接高价采购,导致政府采购成了结成利益共同体、谋取灰色利益的平台。旨在节约合理使用公共财政的政府采购,反而成了耗费公共财政的通道。社会对此诟病已久。 政府采购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部分根源在于存在制度盲区。政府采购法颁行12年以来,一直没有相关实施细则。在大而化之、只有原则表述的法律框架下,政府采购很难不被钻空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盲区。条例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方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定义了什么情形属于采购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堵上了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漏洞,强化了采购方公开采购信息的方式,对电子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等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弥补制度漏洞不能怕繁琐。可以预期,在实施细则出台后,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种种设租寻租现象将得到一定的遏制。但也应清醒看到,仅靠一部法和一部细则,还不足以让政府采购完全处在阳光照耀下。一些阴影仍可能藏于制度背后难以驱除。 比如,政府采购的性质决定了,政府部门既是采购的需求方,同时也是审批方和主要监督方。政府部门扮演的是一个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即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能够有所规制,但可能仍然无法避免政府采购的决策和实施有利于政府部门内的具体操作者。 此外,可以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很多,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作为财政性资金都可用于政府采购。但是由于全口径预算管理刚刚起步,不同政府性资金有不同的管理办法,还不能同步实现公开透明的管理,政府采购仍可能成为政府部门突击花钱、随意花钱的通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公共财政出口处设置的一道关卡。监管关卡还需要设在资金进口环节和使用环节。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全口径预算管理真正发挥作用,同时政府决策权和执行、监督权实现适当分离,政府采购才能真正阳光和公正起来,公共财政才能用在“刀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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