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17时25分,詹某在江西九江火车站登上了从广州开往合肥的T3090次列车,坐在2号车厢36号座位。火车快要到达宿松时,詹某突然拉住乘务员大声说:“我身上有炸弹!”乘警迅速赶到现场。(3月3日,安徽商报) 近年来火车站、飞机场、列车上、安检处等公共场所,“谎称持有炸弹”事件屡屡发生,理由也是五花八门,令人跌破眼镜,有的因对安检不满而“泄愤”;有的因自己迟到不想误机耽误行程而谎称飞机有炸弹;有的因朋友间的“打赌”想出个风头;有的则纯属一时兴起,开个玩笑想引起重视,又如报道中的詹某,谎称持有炸弹只因不满车速!如此事件频频发生,值得思考。 笔者认为,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哪怕最终查明真相,并非真正持有炸弹,然而这种以虚假信息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应该严加惩处。一方面,此行为会给车上旅客造成恐慌引起混乱,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这种看似“有口无心”的行为,极易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发泄口,随时危及旅客安全,给社会带来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想,詹某定是不知道这随意的一句玩笑话,就让自己负上了法律责任,才有了“于是我就开个玩笑,想引起他们重视”这样的说法,法律常识如此淡薄的背后,又隐射着怎样的社会问题。 在此,笔者友情提示,无论是有何种不满,都别再拿“炸弹”开玩笑,别再拿“公共安全”开玩笑,因为法无儿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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