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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养老金” 早已法定何以被疑

2015-03-09 17:29:07 冯海宁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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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交钱,但是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钱还没有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任沁新在两会上抛出“辣”问,引起会场一阵热议。

其实,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显然,法律早已规定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可以全部继承,不用“充公”。

然而,如今还有人大代表公开质疑“剩余养老金充公”。这给人的感觉是,代表在提出这个问题前相关“功课”没有做足,因而其所质疑的问题显得比较幼稚。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同是人大代表的河南省人社厅厅长杨盛道也声称“(制度设计)该开始考虑这个事儿了。”

为何国家法律早已规定的东西被翻出来质疑,还要进行制度设计?笔者以为,主要原因或许是,到目前为止法律中有关“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的规定还未在某些地方正式实施,所以来自河南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抛出自己的质疑。笔者注意到,尽管《社会保险法》早已实施,但并非各省都同步实施有关规定,个别省份在去年出台的专门办法中才明确“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今年初,《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再次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之所以再次强调,是否因为一些省份至今仍没有严格实施社会保险法?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读懂“代表热议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充公”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检查《社会保险法》的落实情况,督促某些省份严格实施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养老保险改革进入关键的今年,无论是哪个地方都不能损害参保人权益。惟有消除参保人心中疑虑,养老改革才能获得广泛支持。

按理说,凡是法律规定的东西,在法律正式实施后各地都应该依法办事。但在现实中,某些法律规定的东西与实际操作往往不一致,法律较“先进”,而实施较“落后”。因此,有关方面应该详细调查一下,还有多少省份没有严格实施《社会保险法》,操作中没有让“剩余养老金”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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