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网购维权需要法律支撑

2015-03-13 17:28:52 高福生 卞广春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3·15”前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如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则由商场、市场和网购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与此同时,将于本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已拆封”等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也就是说网购后已拆封的商品可退货。这一系列网购新规出台后引发各界热议。

“赔偿先付制”是利好之举

高福生

近年来,网购已变成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人们的衣、食、住、行等都可以通过网购来“各取所需”。与此同时,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和商家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网购多是异地消费,隐蔽性强,涉及环节多,维权并非易事。过往消费者在遭遇收到的实物并非正品、想退货却又联系不上卖家时,要想得到赔偿更是难上加难,其结果常是花了时间和精力后,不得不“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

为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已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先行赔付”。这个“先行赔付”设置了一个前提,即网购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把关和信息披露义务时,才能“对号入座”。

这一次,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意见,再度强化了经营者和网购平台各自的责任及赔偿义务,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首问制”意在敦促消费环节的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只要消费者诉求合理,销售者、服务者就应当依法处理,该退的退,该赔的赔;“赔偿先付制”则让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当网购权益受损、店家无故拖延不赔时,消费者可向交易平台先行索赔。

于广大网购消费者而言,并不意味着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驾护航”,就可高枕无忧、不用再小心翼翼了。网购有风险,消费须小心。购物前要货比三家,精挑细选,明察秋毫;购物过程中,要随时收集和妥善保管各种交易证据,包括电子交易记录,收货时签署的收货单、发票、保修单,还有聊天记录,甚至包括贴在商品标签上的一些描述等都属于有效证据。这样,维起权来才会得心应手。

在网购模式广受青睐的当下,破解消费维权难、网货侵权、网商公信力差三大难题,既需要法律的严加规范,也需要监管部门继续发力,经营者诚信自律,消费者依法维权。而“赔偿先付制”无疑是灵丹妙药,符合消费者、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及社会意义。对企业和经营者来说,征信服务和先行退赔可以提高信誉度,促成更多的交易。这样的利好之举,值得点赞!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