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论坛网曝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乌龙镇一村党支部书记肖某因陪镇领导喝酒,饮酒过量,猝死家中。霍邱县委宣传部19日下午对媒体回应称,根据调查情况,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乌龙镇党委书记李本乡,镇长任家明,人大主席吴晓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茂凯,乌龙镇塘岗村支部书记郑来运立案调查,追究纪律责任(3月22日中国网)。 关于陪领导喝酒致死的事件不只一次见诸媒体报端。每一次被公开曝光的类似事件中,被陪酒的领导和相关人员总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类似事件,追究纪律责任要有,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也要有。这是因为,相关责任人如果仅是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话,这与致人死亡的后果很不对等;相应的纪律处分过后,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对死者及其家属来说显得有失公平;关于制止机关干部工作期间饮酒,相应禁令和其他纪律手段出台了很多,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犯纪,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工作时间饮酒的不良作风,这亟需法律手段来补强。 应看到,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不仅与一些地方政府害怕事态继续扩大、影响当地形象的“遮丑”心理有关,而且还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失、缺位有关。无论怎么讲,“陪酒致人死亡”已经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绝不仅是纪律处分就能彻底解决问题的事情。只有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并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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