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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不可取,惩戒有空间

2015-03-24 10:15:57 付瑞生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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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某中学有20多名学生联名“弹劾”班主任,引发人们对于师德师风以及体罚问题的再度思考。

据学生反映,该班主任多次粗俗语言辱骂学生,并曾对多名男同学出手,甚至还要求学生下跪,班级里有多名同学写联名信要求班主任“下台”。不过,校方称,该班主任在教学经验和学生管理上,虽然还是有要学习的地方,但是个责任心很强的老师,课堂上的不文明用语以及和学生有肢体冲突的现象可能存在,但没有那么夸张。

孰是孰非外人很难有个定论。不过,如果体罚的确存在,自然是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是师德师风建设绝对不允许的。我国自1952年起就开始明确表示要禁止体罚,至今为止已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三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如果确有“下跪”“ 一脚踹在男同学后背”“一拳打向同学脸侧下巴处”,当然需要按规论处。

不过话说回来,法规禁止的是体罚,而非惩戒。无论古今,也遑论中外,惩戒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教育手段。教师没有体罚的权力,但“惩戒”是教育的题中之义。如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当然体罚与惩戒是两码事,但有时候存在模糊的中间地带。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惩戒和体罚性质不同,手段却有相似之处,关键是要把握好“度”。如惩罚性更正作业,一遍、两遍是惩戒,十遍、二十遍则是体罚。我们反对体罚,但不能否定教育惩戒。因为适度的教育惩戒在教育活动中是必要的。教育应以表扬、奖励为主,以批评、惩戒为辅,二者相辅相成,适度为好,过之或不及均不能取得好的效果。

如果如校方所言老师没对学生造成任何伤害,那勉强属于惩戒的范围。但如果依据学生“弹劾书”所说,该老师的确也有体罚的嫌疑。在判定是非中,我们必须首先不要将体罚“扩大化”,从而对教师或横加指责,或诉诸法律,教师也唯恐正常惩戒而被指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不敢实施正常的学生管理和教育,教育的目的难以达成。同时,也不能将体罚“缩小化”,一些侵害学生权益的体罚行为往往被忽视,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件频频发生。

目前,我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建设还是空白。需要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惩戒的形式和程序,将其与教师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并列作为教师职业基本权利,尽快纳入相关法规之中。

体罚与惩戒是两码事,但有时候存在模糊的中间地带。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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