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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敢于对干预说不的能力

2015-03-24 10:18:02 洪丹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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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诉讼各方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本庭将认为这是对合议庭公正司法不信赖的行为,并将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要向其他当事人公开,且作为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因素考虑。”这是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也是该巡回法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审判长的胡云腾,在开庭前所作的释明。为了让司法摆脱干预,第二巡回法庭开始从审判程序上入手剥离“攀附”在司法上的干扰因素。

今年1月底,最高法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与沈阳相继挂牌成立,各自开启了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和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为辖区的司法改革探索之路。两大巡回法庭近期敲响法槌,标志着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此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尚不成熟,一些干预司法的活动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戕害是严重的。有的案件到法院后,一些领导或“关系户”打招呼、递条子甚至批示,由此衍生的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甚至冤假错案,让老百姓深恶痛绝。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深化改革意见,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其中之一即是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简言之就是“干预留痕”。

第二巡回法庭的庭前释明正是从防止干预入手,开门见山地把“潜规则”放到了明面上,同时还做了曝光的准备。而且今后第二巡回法庭在每次庭审之前都会作释明,目的就是正告当事人打官司是不用找人的,找人只会自讨麻烦。“干预留痕”的必要性不言自明。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之前,就要掂量干预及被公开的后果,从而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对于办案人员,制度能让他们心里踏实下来:领导干部过问的意见是“留案留底的”,将来出现问题可以追溯责任。但在此前的一些地方实践中,“干预留痕”的实际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因为问题最终简化为“谁来给各种干预‘记一笔’”。干预者之所以能够不留痕迹地实施司法干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被干预人具有影响、支配甚至控制能力,致使后者惟命是从。要有效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必须切断干预人和被干预人之间的利害联系,使法官具有抵制干预的能力。

“干预留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来保障法官敢于说不的能力。谁来记录,谁来通报,向谁通报,在什么范围里通报,怎么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都需要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就曾表示,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但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够,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最关键的。这也正是第二巡回法庭的努力方向,不仅要记下干预的“账”,更要把“账”一笔笔公开。当然,更重要的,依然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并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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