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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合法”的干预司法?

2015-03-31 07:49:12 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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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领导干部指令、要求、督促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都属于干预司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即便暂未达到“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认定标准,也是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中央政法委同时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保障司法人员司法独立公正办案。(相关报道见A4版)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体现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就是要从有效防止干预司法的角度,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做到“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中办、国办和中央政法委印发两个《规定》,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于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对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规定》列举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几种具体行为,包括“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等。《规定》明确,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法纪军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凸显了两个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概念——“干预司法活动”和“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同时也引申出了一个问题:既然有“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那么有没有“合法干预司法活动”呢?

对于这个问题,两个《规定》没有明确作出界定,但不意味着没有答案。中办、国办《规定》要求,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中央政法委《规定》要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这两种情况,是有关部门和人员正常履行领导、监督职责,不应归入“干预司法活动”之列。除此之外,凡是领导干部指令、要求、督促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都属于干预司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即便暂未达到“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认定标准,也是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都亟须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进行综合治理。

司法机关要接受领导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但领导、监督绝不能异化为干预司法,从来都不存在“合法干预司法活动”之说。从根本上讲,要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须排除来自外部和内部的所有干预干扰,必须对所有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说“不”,必须让所有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依法受到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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