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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干预司法应入妨碍司法罪

2015-04-02 08:01:47 张立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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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3月31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管是官员给办案、断案人员打电话,还是政府部门直接给法院发函求情,均属于实质性的干预司法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和精神。

然而,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官员只是给办案人员打电话、政府部门只是给法院发函,并不需要为这种干预司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付出任何代价,最多被舆论批评几句而已,这种无成本反过来助长了官员干预司法的胆量和歪风。因为根据妨碍司法罪的定义,官员的这些干预司法行为并不属于妨碍司法罪,除非直接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阻碍司法判决的执行。更何况很多时候,由于干预司法的官员是司法人员的实质性上司,即便司法机关不答应官员的干预司法要求,也不会说出去,会为干预司法的官员保密。

这一次中央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官员干预司法的后果和责任,轻则追责,给予处分;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这提高了官员干预司法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官员干预司法之风,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维护司法正义,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意识到一点,不管是什么程度的干预司法行为,均属于违反《宪法》的行为,以处分了之本身就有悖现代法治精神。笔者以为,要真正提高官员干预司法的成本,就必须将任何形式的官员干预司法行为列入妨碍司法罪之中,或者专门设立“干预司法罪”,纳入法治轨道之上。不管是官员给办案人员打电话,还是政府部门给法院发函说情,都直接定性为犯罪行为,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捆绑住官员的手,不敢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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