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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过劳死”不能只是让个体反思

2015-04-08 08:35:00 朱昌俊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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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一早,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张斌是清华计算机硕士,生前在一家公司负责一个项目的软件开发。据其妻子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他为了这个项目把自己活活累死了”。(4月7日《南方都市报》)

猝死于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死亡的当天凌晨还发出一封工作邮件……清明节前所发生的这一幕,刺痛的恐怕不只是死者的家人。在当前这个快速运转的社会,这样一场猝不及防的死亡,想必会触动不少人心中那根敏感的神经。如果从相关统计数据看,“过劳死”现象或许比我们不时在新闻中看见的极端案例要普遍得多。早在2012年,就有调查显示,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大国,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亡的人数达60万人。而有关医学调查也表明,我国的亚健康人群比例高达70%。

面对发生在身边的“过劳死”,旁观者第一时间或许会下意识地反思自己的工作、生活方式,但从一个长远的角度来看,包括所有的死者在内,其实绝大部分人都面临不得不处于那样一种“潜在危险”的困境之中。事实上,“过劳死”一词源自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日本,它原本就不是一种临床医学上的概念,而是属于社会学范畴。

具体到我们的社会背景下,经济的发展在带来物质繁荣的同时,也直接将所有人导入一种前所未有的竞争状态。尤其是在“任劳任怨”“勤劳致富”等传统观念影响下,因竞争而忽视身体的隐疾,更成为一种不自知的常态。譬如张斌猝死之前,长期连续加班,但直到临死都未引起任何警惕。也正因如此,当我们谈论“过劳死”时,其实很少着眼于公共层面,而往往更多是止步于个人生活习性的反思上。个体之变当然非常必要,但离开特定的社会背景来谈论如何避免“过劳死”,在很多时候或只能是徒有“身不由己”之叹。

有必要提醒的是,尤其在经济增长放缓与行业大转型的当下,社会与行业的变迁传导到个体身上,将引发更大的过劳压力和精神上的焦虑。因此,呼吁强化对于“过劳死”的公共干预,已经刻不容缓。

以日本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为防止“过劳死”的蔓延,日本曾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相当于我们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近年来,日本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这些都从强化后续救济方面倒逼了用人单位弱化用人上的过劳局面。

但在我们这里,对于“过劳死”,无论从医学还是相关法律上,都尚缺乏清晰的定义。这既导致“过劳死”发生后死者难以获得应有的权利赔偿,也很难真正使得用人单位与相关部门成为化解“过劳死”的反思者与行动者。

不可否认,“过劳死”的出现有着很强的社会原因,包括社会的劳动文化、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等,可以说是诸多发展问题在人身上的“化学”反应。因此,要缓解与避免“过劳死”,很难通过某种措施达到立竿见影之效。但是,作为一种已经看得见的威胁,在公共层面重视“过劳死”现象,却必须加速。至少在相关法律中,应该对之予以明确定义,进行责任的细分,一是提请关切,二是确保死亡权益的保障。

在一个转型期社会,每个人都可能离“过劳死”只有一步之遥。纪伯伦说,希望是半个生命,淡漠是半个死亡。对应到“过劳死”上,公共层面的改进应该让人看到缓解的希望与公共的温情,而“淡漠”则无疑将让每一个人都无限逼近下一个“过劳死”。不能对普遍性的死亡危机无动于衷,这应该是一个人本社会所必须兑现的公共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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