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两会闭幕的那一天起,国企反腐陡然提速。两会刚刚闭幕,中纪委就发布了央企“打虎”消息:一汽集团公司董事长徐建一、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廖永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截至4月2日,在两会之后的18天时间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一共宣布了18位国企高管被查处的消息,纪检监察部门开启了“一天查处一个”的国企反腐节奏。(中国经济周刊) 此次针对国企的大规模反腐其目的就是对国有企业中的既得利益者开刀,打击国有企业队伍中腐败分子,其初衷无疑是良好的,但是国有企业不同于政府部门,其企业性质就决定了国企反腐绝对不能简单的依靠“纪委+检察院”的反腐模式,要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腐败问题首先要摆正国企的位置,解决国企的身份定位问题。 现阶段来说,我国的国企分为三个类别: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二是国有控股企业,由政府出资控股,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是市场上最常见的类型,一汽、中石油、中石化等著名国企都属于这个类型;三是国家参股企业,政府只是作为普通参股者,这类企业就是一般的竞争性企业。在三类国企当中,国家参股企业就是普通的竞争性主体,其行为受市场和企业相关法律的约束,政府在其运作过程中只能以出资者身份行使股东权力;国有独资企业是政府控制力最强的,对这类企业政府可以通过纪委、检察院和国资办等机构直接约束相关管理人员来保证这类企业的公共目的得以实现;而反腐的重点区域和难点区域是第二类国家控股企业,一方面国有资本占这些企业所有资本的50%以上,它有服务民生的职能,但是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场中又是一个经营主体,它有自己的一套内部运行机制,包括监事会、董事会等等,它的股东除了国家还有私人,肩负着为股东盈利的责任。这样的地位就让国有控股企业具有了双重性质和身份,这种身份的双重性就导致了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机制的模糊,有行政机制又有企业机制,既要受国资委、纪委检察院等的监督,又要受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监督,多头监督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国有控股企业长期缺乏有效监督,来自政府和企业的双重监督权责不明、关系混乱,给国企人员贪腐留下了空间。 因此国企反腐应该放在一个更大的视野下来进行,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摆正国企的位置,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重监督作用。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加强对其的监督应该尊重市场的规律,首先要将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一个普通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制约,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的监督作用,对企业决策等重大事项实现内部有效监督,防止贪腐现象出现。其次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代表政府充分有效行使股东的权力,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以股东身份监督公司的决策运行,政府的市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将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企业同等对待,严格执纪监督,从市场监督出发做好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最后对于国有企业中来自政府部门的高管,这些高管作为党员干部,政府有理由和依据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加强任前和离任审计,任中述职等,充分发挥纪委、检察院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高管个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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