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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大屯路事故确认飙车不是终点

2015-04-14 08:35:15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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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查处以飙车为表现的危险驾驶行为,绝不应止于发生事故的两名车手被刑拘。当天的飙车由谁组织、有哪些车辆和车手参加,都应纳入警方调查视野。】

“大屯路隧道版”《速度与激情》昨天获警方证实。据北京警方消息,4月11日晚在大屯路隧道内分别开着法拉利和兰博基尼的于某与唐某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拘。警方确认于某、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

有媒体质疑警方在信息披露上形如“挤牙膏”。前天警方披露的信息隐去了两辆豪车的品牌,并以“小客车”指代,“交通事故”的说法更是引发了一些网友的吐槽,对于车手身份的猜测也甚嚣尘上。但从其时警方所掌握的事件信息来看,“小客车”的表述或可斟酌,“交通事故”的谨慎表述却应给予充分理解。案件信息披露的原则,应遵循“掌握了几分信息,就说几分话”的基本原则。曾记否,在同是飙车引起的浙江杭州“70码事件”中,当地警方在还未掌握肇事车速时,就引用肇事方的说法,对媒体公布了“70码左右”这一模糊且与实际不符的数据,引起舆论大哗,酿成二次危机。北京警方在事发后不到两天就确认了飙车行为的存在,在关键信息披露上应当说还是合格的。

当然,确认两辆豪车的车手因涉嫌危险驾驶而被刑拘并不是事件的终点。围观者感兴趣的两车手身份,警方只给出“无业”这一简单的信息,还难以平息舆论的喧嚣。在保护当事人隐私与满足公众对于公共事件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中,需要熟知内情的警方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加以取舍。对于车手身份,警方固然不能事无巨细地公布,行“示众”之法外之刑,但仍可适度介绍车手的家庭背景及豪车来源。比如,两位车手家庭有无公务员背景。隐私权与知情权,往往并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单选题,平衡披露也可以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

对于依法查处以飙车为表现的危险驾驶行为,绝不应止于发生事故的两名车手被刑拘。当天的飙车由谁组织、有哪些车辆和车手参加,都应纳入警方调查视野。“危险驾驶罪”并不以发生事故为刑事立案的唯一标准;即便飙车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也还有治安管理处罚可以适用。警方抱怨查处飙车难,这是实情。但难以当场抓获,可以事后抓获;路面监控缺乏,可以加大投入覆盖重点路段。飙车影响的是公共安全,这绝不是小事。遏制飙车,值得更多的警力投入。当年醉驾入刑,警方面临的查处难远超于此。今天醉驾行为大幅下降,就是指路明证。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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