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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工权益“估价”

2015-04-15 08:39:03 莫梓芫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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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了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加班过频猝死的新闻,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而随后南方都市报联合大粤网发起的调查,更是将上班族无奈的生存状态呈现:提及过度加班的危害早已意识到,但即便没有报酬还是需要加班,且无力改变这样的现状。

近年来,类似张斌这样过度劳累而猝死的新闻已经不少见,李茂韬、李哲、李渊等一批80后、90后受过良好大学教育的年轻人都因为过度加班最终酿就“过劳死”。

应该说,加班族的无奈与整个社会加班常态化的背景有关。企业在不断升级转型,但在强调“减员增效”的同时,也往往让社会正常劳动力的需求得不到显现。一面是就业市场不景气,许多人找不到工作,一面是企业工作任务太重,活都干不完,一个人顶几个,以至于加班常态化,超过8小时是家常便饭。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涉及加班,《劳动法》也规定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3小时,这是法律给予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合法权益的背后,是用工市场的不合理现实,现实总是逼着人们放弃主张自己的权益。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员工,也往往不会自砸饭碗拿起法律武器来抗衡。“猝死”事件见诸报端也只能算茶余饭后的谈资,更何况《劳动法》中也并无对“过劳死”工伤定性,较低的违规成本不仅无法督促企业主动节制加班行为,就算劳动者出现“过劳死”也往往难以维权。

企业计较成本与效益是情理之中的,但企业任务如果长期只能依靠加班才能完成,是不是“减员增效”的效益真的是“减员”达到的?不是,是企业不愁招工,也就不去思索其他成本缩减途径,效率来自无数员工的8小时之外。靠什么改变呢?归根结底,还是让法律活起来。当劳工权益得到积极的法律主张和保护,强迫企业为其估价,参与成本计算,无形中,企业的“苛刻”就有了倒逼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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