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转身,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在于做“加法”——增加法律供给。 提高陪审员“陪审自信”,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要有针对性地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并使之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着力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方案》提出,探索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4月26日《光明日报》)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把“人民本身”或“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至少包括: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实现司法的民主性;以普通公众的价值观弥补法官社会经验不足及僵化职业思维;打破法官对法律的专权,克服法官对案件的垄断;实现司法与社会互动,使司法更接近社会,社会更接近司法;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等等。 陪审制度发展至今,形成两大流派: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区别在于,陪审团制度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参审制则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全程参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认定和裁决,我国基本属于后者。公允地说,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关键在于扬长避短。参审制职能链条长、职责较分散,对陪审员素质要求较高,一旦某些环节跟不上,就容易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导致制度鸡肋化、空壳化,成为一种附庸,有违设计初衷。 职能泛化导致责任分化,有限责任提升履约能力。《方案》将人民陪审员功能聚集于“事实审”,撇下“法律审”,做“减法”乃务实之举,增拓绩效之举。作为江苏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之一、试水“事实审”与“法律审”两分离的无锡南长法院的一个司法实践很有说服力:一对夫妇多次售卖假烟,因涉案金额较大而被公诉。在涉案金额计算上,检方以50~70多元/盒计算,而陪审员发现其实际销售价仅为每盒30元左右,因而提出不同看法,法院最终采纳了陪审员意见。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民主制度,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也是一种“公器”,其改革关乎社会公平与正义,当审慎从事。人民陪审员制度转身,议题宏大,困难很多,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存量与增量,皆有进取空间,难以一一赘论。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在于做“加法”——增加法律供给。审视制度台柱,首先缺了大梁。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缺少宪法依据,势必影响制度功能发挥,导致制度不受重视。其次,法律支架纤弱。依靠《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粗糙的、笼统的规定,难以满足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常发育、健康成长所需的“法律营养”。 一位陪审员说,“法官每次问,我都说我同意”。正是因为法律模棱两可的规定,给法院和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陪审员的权利有时被漠视。提高陪审员“陪审自信”,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要有针对性地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并使之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勾勒出法律线条、框图,再填充、完善各种“色块”,拼成绚丽的制度“图画”。让人民群众在不断提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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