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州为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政府每年出资500万元奖励拆建,其中400万元用于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州棚改办、州棚投公司进行奖励,100万元用于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进行奖励。书记市长均可获15%分成。有人质疑该做法严重违反中央关于治理评比表彰庆典相关规定,但红河州外宣办主任称:考评办法没问题。 官员考评问责比重奖更重要 汉应民 尽管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初衷充满善意,但是在暴力拆迁成为新闻牛皮癣的当下,政府重奖拆迁建设,会不会助推暴力拆迁蔓延,很是让人担忧。 即便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程序合法合规,政府重奖拆迁公职人员尤其是书记市长,其负面效应明显。从法律的角度讲,政府奖励公职人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法》告诉我们,只有法律允许的政府才能做。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政府奖励考评优秀官员的条款。推进棚户区改造是政府的本职工作。官员拿了应得的工资与福利以后,本就应该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根本没有理由再额外拿奖金,更不能从拆迁款里分成。官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获得重奖,固然显示出激励官员与公职人员的姿态,但是实际上传递出一个乱设奖项的危险信号。 按该奖励办法的逻辑推算下去,那是否意味着凡是工作取得成绩的公职人员都会得到重奖?你可以设拆迁奖励,我为何不能巧立名目,想出更“馊”的奖励点子呢?如果真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奖励项目泛滥,纳税人的钱变成官员的“合法”小金库。从本质上讲,红河州斥资奖励官员与公职人员,实质是在变相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的福利,制造官本位腐败。 而且,笔者注意到,红河州奖励拆迁人员十分“全面”,奖励范围涵盖了领导也涵盖了公职人员,拿人的手软,吃人的嘴短,拿了不该拿的奖金,在拆迁的问题上,包括书记市长在内的公职人员还能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底线吗?如果有人徇私枉法,为了政绩与不菲的奖金,搞暴力拆迁,拆迁户的权利如何保证? 退一步讲,即使有关方面认为确有必要重奖某些优秀官员,如何奖励也是一个问题。不可否认,书记市长在决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相关单位、基层工作人员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他们是不是更需要奖励与补偿呢?红河州按职务高低奖励书记市长,忽视基层工作人员的贡献,如此官本位奖励方案显然经不起推敲。 事实上,对于拆迁工作中官员的考核评价,我们迫切需要的是问责机制,而不是奖金激励。拆迁工作优秀的官员固然应该肯定,但是工作原地踏步,考核评价不优秀甚至不称职的官员与公职人员,是否该问责、处罚呢?这个问题显然不能回避。 所以,有关部门对此应该建立一套问责机制,制定考核评价目标,对考核不合格的官员严格问责,淘汰掉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才能让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言以蔽之,政府重奖拆迁官员不仅存在滥发奖金、权力自肥的嫌疑,而且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对此,一方面当地党委、政府应该检视重奖官员的合法性合理性,另一方面,上级有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调查政府奖励官员的法律依据与资金来源。通过完善财政预算机制与监督问责机制,加大地方政府违规成本,避免滥奖思维蔓延,守住依法行政与拆迁的底线。 而且,政府滥奖思维蔓延,人民公仆演变为人民币公仆,还在于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官员,滥用权力自设奖项制造官本位腐败,百姓根本没有评价权与制约权。因此,完善政绩评价体系,改变单纯“向上负责”的行政工作模式,引入多维绩效评价机制,增加普通百姓与服务对象对官员的监督权、评价权十分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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