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是任性红头文件典型 鞠实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同时又可有效促进城市上档升级的一项民心工程,党和政府近年来不遗余力对此大力推进。但是,作为这项工作的一个基础部分,棚户区旧有土地房屋的征迁工作,却由于牵扯面广、涉及人员多、利益交错复杂,历来就是一项各级各地比较难啃的“硬骨头”。 亦因此,全国有关地方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必要的刺激性措施,比如对按时足量或超量完成征迁工作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从而促进相关工作尽快解决和推进,也就在所难免。但是党有党规国有国法,作为党规国法的具体制定者和遵守者,各级政府更应该严格遵守,不能为了完成棚户区改造征迁工作,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而去违背和违反,则是得不偿失不应该的。 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明确,对在突发事件或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受奖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金标准,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给予最高现金标准10000元现金奖励;同时在奖励程序上,得征求群众和纪检机关的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对云南红河州而言,对在棚户区征迁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明显成效的县市等进行一定物质奖励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虽然是当地政府的权力,但前提是,相关规定和标准,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而程序也要合规。 可我们看,在红河州相关棚户区拆迁奖励文件规定中,对有关县市等完成相关工作通过考核给予的奖励,很显然应该是集体性奖励,相关奖金理应按规定作为各县市拆迁工作等经费来使用,但该州却把这些违规擅自授权分配给相关个人,突破了公务员奖金发放和适用的范围,而且在金额的发放上也可能突破了发放原则规定条件和最高上限,且在文件的制定和奖金的发放程序上,也明显存在不够民主、合规。更严重的是,如此巨额“以资奖励”,具有很大畸形引导棚户区征迁简单讲速度嫌疑,对目前地方本就乱象频仍、非法暴力实施不断需要有效扭转的城市拆迁工作,是一个很坏的反向引导和促进。 毫不客气地说,这样的一个奖励规定,是诸多方面明显违规的,是不能够出台和实施的。但这样的规定,红河州就是大胆出台实施了。而对于这样一个不合理不合规的奖励办法,面对社会的质疑,当地官方还硬气自说自话地回应“这个规定没问题”,丝毫无反思反省之意。无疑,这凸显地方政府有权力就是多么的任性。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在党和国家大力简政放权,治理任性红头文件,整治乱评比乱发奖,且各地都在不断审查取消不合规的评比、甚至追回已发不合规奖金等的情况下,红河州出台的这个对公务员拆迁工作巨额“以资奖励”办法,明显不合时宜,无疑是一个标准的违规红头文件典型。期望当地有关方面审时度势,并采取必要措施对此予以调查、制止、问责和修正,莫要让这样明显违规任性的红头文件再任性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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