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业发展的整体看,存款保险制度建设通过打破过去的“隐形”担保,有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竞争,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的财务指标和运行质量,使得监管部门更有效地实施市场化的宏观和微观监管。 存款保险制度自5月1日正式实施,各界对其影响也是众说纷纭。我们认为,新制度只是当前一个重要的“补缺”,无论对其积极作用还是可能的影响,都不用过于夸大。 需要承认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将会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例如,原来国有控股银行享受更高的政府隐性担保,这对各类地方商业银行、中小股份制银行、信用合作类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都相当不利。存款保险的建立将有效地改变这一不正当竞争体制,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提高整体上提高金融业效率。与此同时,对实体企业也会产生间接的积极影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救助。但是却是一个重要的起点,促使政府从行政性的“父爱主义”思维来管理金融业,逐渐转向运用市场化的金融规则。 应该说,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长期来看大型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将面临更加平等、透明的保障体系,有助于强化公众对于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的信心,而中小民营银行又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主体,因此有助于良性循环。当然,这既需要改革过渡的适应期,也需要监管部门的正确引导和稳定公众预期。 还要看到,存款保险制度并不会给老百姓带来更大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不会引起大规模存款搬家。所谓存款搬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讨论:一是会否因为担心小银行出现风险,而使其存款流向大银行,二是对于存款保险无法覆盖的资产,是否会向银行之外的资产发生转移。对此我们看到,一方面,我国小银行存款来源主要是小微企业和小规模客户,一般低于50万,很大程度上可以被存款保险制度覆盖,小机构即使出现问题也能被保障,所以小银行存款大规模流动可能性不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没有覆盖的50万以上的账户,大多是高净值人群和大企业账户,除了部分人群可能把存款分散到多个银行,其余一般都选择大银行、私人银行或者专业财富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这些机构综合实力和品牌信誉度较高,这部分企业和人群不会因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就大规模转移资产。与此同时,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在推出和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也没有出现明显的存款搬家状况。 另一方面,实现限额偿付并不是50万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这是因为从银行业发展的整体看,存款保险制度建设通过打破过去的“隐形”担保,有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竞争,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的财务指标和运行质量,使得监管部门更有效地实施市场化的宏观和微观监管。在整个银行业发展前景“水涨船高”的情况下,实际上更加有利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同时,即便是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问题,那么通过监管部门来主导进行包括重组并购在内的制度安排,同样能够实现对存款人利益的后续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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