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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待“上海市领导配偶不得经商”

2015-05-05 16:08:11 郭晓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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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4日召开党政负责干部大会,备受瞩目的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正式公布实施。规定体现“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的原则,着力于制度的“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作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一个实际步骤,上海在全国率先制订并实施相关规定。(5月5日,京华时报)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不得经商办企业,国家相关部门最早于上世纪80年代就已有所规定,并于此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然而时隔三十年之久,领导干部亲属从商的事件仍不鲜见。让人不得发问,在不国家三令五申之下,领导干部亲属从商行为为何屡禁不止?究其根源,监督不严密,落实不到位,追责不严厉皆为重要原因,这让国家有关规定沦为一纸空文而被束之高阁,领导干部在利益诱惑前对其置若罔闻而我行我素。

正如相关人士所说,“上海的规定不是‘另起炉灶’,是与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是将已有的规定抓落实到位。”上海这次规定,可以说在地方层面对于国家宏观规定的细化落实,这一举措对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从商行为,避免领导干部“全家腐”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但是,我们细看这个试行规定,也不是完美无缺、毫无纰漏。特别是在“领导干部”此主体认定及领导干部亲属的界定上,显得有点范围狭窄而约束力稍显不足。这一认定方式,仍旧给了领导干部家属“变着名义或利用他人名义”这种偷梁换柱行为以可乘之机。诚如专家所言,“要做到有效兑现,在防止利用他人名义经商以及责任落实等细节问题上还要多些关注”。

虽然,这个规定的出炉,显得姗姗来迟;法律认定上的模糊给了领导干部亲属违反规定从商以“良好机会”。不过,此项规定的出台,终归是聊胜于无。我们不妨将其视为一个良好开端,期待禁止领导干部亲属从商的具体规定能够在各地蔚然成风且掷地有声。倘若于此,这不仅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对于领导干部自身及家庭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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