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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团合同必须做实做细

2015-05-07 07:55:41 卞广春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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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满游客消费低,云南一女导游大发雷霆,辱骂游客,这起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真相随后浮出水面,游客以1元报团参加双飞购物游,却不履行合同,抵制进店,才引发导游开骂……眼下事件虽已平息,但公众对“低价游”陷阱仍较多抱怨。即使今年新旅游法出台,也未能杜绝这种现象(5月6日《解放日报》)。

骂人导游的言辞激烈,一车的游客只能选择忍让,却没有人投诉维权,说明这些游客是清楚低价团潜规则的。撇开导游骂人的话题,讨论低价团存在的合理性及新旅游法未能完全杜绝早就存在的零负团费旅游,确有必要。

旅行社不计成本地推出低价团游,目的是将游客当作“挨宰”的羔羊,有了游客,后面怎么玩、怎么购物,包括游客自己在内,也能估计到。游客参加低价团,如果没有购物的打算,只想出去看看世界,这样讨便宜的念头,恰恰是旅行社不欢迎的。

强制游客购物,是旅游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又存在没有游客报名的情况。事实上,现行旅游法实施初期阶段,游客对旅行社的报价望而却步,也是很明显的。低价团的存在,是旅行社应对部分游客心理采取的举措;规范旅游市场,当然需要兼顾各方利益,不能让旅行社捧不上饭碗。基于此,低价团的存在就不奇怪了。

依法堵住不合理价格的低价团,使旅游团的报价更趋于合理,也就杜绝不了购物等情况。旅游是一个庞大的市场,有些游客有购物的意向,或对购物并不反感,认为购物是旅游的收获之一。只是商家的价格较高,不是旅行社或导游所能左右的。再加上各地有各地的区别,景区有景区的安排,即使旅行社设置合理的价格,也无法避免游客在旅行中挨宰。低价团没有原罪,更不是万恶之源。查处低价团,工作量大、问题多,效果也未必理想。所以,低价团可以有,但在旅行合同中,要将游客购物的数量甚至总价详细标明。这样操作简单、容易、效果好,既避免让旅行社或导游蚀本,也避免让游客只旅游不购物。

针对畸形扭曲的旅游业问题、争议,导游骂人就处罚导游,旅行社有问题就处罚旅行社,可谓治标不治本。理顺旅行社与导游、游客、商家、景区等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各方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对不同性质或报价的旅行团,在旅游合同中做实做细,进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便于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游客按合同说话,使导游、旅行社的收入能够得到基本保证,才能真正有助于减少纠纷,避免争议,出现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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