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义务交警”沦为“城市风景”
2015-05-11 17:40:5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厦门“义务交警”的设置,有效补充了交警执法鞭长莫及的现实尴尬。但是,由于“义务交警”还是新生事物,也容易出现问题。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能否激情燃烧?由于“义务交警”是个新鲜事物,吸引了很多志愿者。这种激情能否保持下去,就是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一项制度,能够促进这种激情的保持,而不至于出现“三分钟热度”的尴尬。只有一直保持下去才能收获好的效果。 二是有无执法权力?这是个现实的问题,在交警执法架构中,原本就有辅警这个说法。可是,在执法的时候,辅警往往因为并不具有执法权,而遇到困惑,甚至会被一些不文明的市民谩骂。辅警尚且如此,“义务交警”遭遇的困惑或许就会是更为严重的。是不是应该考虑给其一定的执法权,这就犹如见义勇为是一样的,见义勇为的人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是在具体处理中也是柔情的。对于“义务交警”来说,应该让他们光明正大的“执法”,出现纠纷要有制度撑腰。 三是时间从哪来?这里面有企业老总,企业老总真的有时间参与这样的活动?如果仅仅是参与一次两次,则意义不大。这里面还有学生,学生的时间也很少,能够利用的也就只有双休日了,而双休日也是有作业的。所以,时间方面也需要考虑。 “义务交警”是城市的文明风景线,也是主动担当的呈现。有担当的市民多了,城市就能和谐了。但是,要让“义务交警”成为靓丽风景,需要考虑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如果不能通盘考虑,“义务交警”就有沦为只是风景的可能。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