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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嫖娼 司法应迅速跟进

2015-05-19 15:41:32 蔡辉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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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贪腐的人员,确应及时予以行政处分,但司法处理亦应迅速跟进,否则会对舆论产生误导。】

近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通报查处15起典型案件,给予党政纪处分31人,其中办公室主任王某组织三次公款吃喝,其中一次属嫖娼行为,共花费1.08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撤销职务,降为一般员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对涉嫌贪腐的人员,确应及时予以行政处分,但司法处理亦应迅速跟进,否则会对舆论产生误导。

以王某个案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去年,演员黄海波即因此被拘留15天后,又被收容教育半年。

当然,在情节轻重上,王某与黄海波的情况或有不同,如何处理,要看法律部门的判断,但在司法处理意见尚未公开前提下,只提行政处分结果,不谈司法介入,难免让人产生误会:同样是嫖娼,演员犯了被严惩,而干部犯了只是降级,难道当了干部,就可以凌驾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上?触犯法律,依然能当“一般员工”,这岂不是对一般员工们的最大嘲弄?

不否认,在相当时期,部分大型企业操作习惯不良,在细节上屡屡迈过红线而不自觉,要彻底改正,需要一个学习与适应的过程,应该给相关人员以改过的机会。但,这并不是忽略司法处理的理由,更何况《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已经充分考虑了具体情况,对初次触犯、情节较轻者,给了改过的空间。

在今天,国有大型企业管理问题是一个敏感话题,因为从本质上看,它们属于“国民企业”,因国民授予了更多空间,才使其享受了最优惠的资源,这决定了它们不完全是企业,不能只以营利为目标,还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有义务创造更透明的环境,并成为遵守法律的榜样,否则难免蜕变成小集团或个人攫取利益的工具。

在今天,中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讲法治,就应人人守法,大到国家政体,小到个人言行,都要在法治框架中运行,法律面前没有特殊阶层,更没有特殊人物。

然而,法治社会不是一天建立起来的,我们仍在转型期中,仍背负着沉重的传统包袱,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还有一些法治精神还没覆盖到的地方,在我们的行为中,仍有以实用替代法律原则、以行政处分替代司法处理的惯性,所以才应特别警惕,时时注意被误读的可能。

相信对王某等人的个案,法律会做出处理,但这需要一个程序,在时间上难免滞后,既然涉及国有大型企业的话题特别容易引起公众关注,也特别容易引发争论,就要做好解释工作,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处理好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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