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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辞退”是否多此一举

2015-05-25 14:18:31 郭晓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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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近日出台《关于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辞退。“考核突出作风建设,实行联动问责。”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为官不为”、“庸懒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问题,将考核等次评定直接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查办督办的通报结果,以及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的“曝光”情况挂钩。(5月24日,人民日报)

关于官员连续两年不辞职将被辞退,《公务员法》第四条有过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由此看来,南昌市此次所出台的规定,似乎显得是多此一举。

辩证来看,南昌市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这种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首先从内容来看,南昌市在《关于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的意见(试行)》中,在具体的考核内容上同现在所开展的整治“为官不为”、庸懒散、“八项规定”等具体内容结合了起来,体现出了在考核内容上的与时俱进。其次从形式上看,将内部考核同外部考核相结合了起来,不局限于传统的内部考核,而是引用了“媒体曝光率”这一重要的外部评价指标。

整体来看,辞退是一个办法,但是这一辞退如果想要掷地有声,不流于形式,就必须要严格公务员考核机制。如果不从考核机制本身来入手,只是从辞退入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不免会遭遇与聘任制公务员一样的结局。从率先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的地区来看,这些地区的聘任制公务员难免都是从预计的“瓷饭碗”还是沦为了群众眼中的“铁饭碗”,其中原因究竟为何?

这是由于,虽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因缺乏上行制度的协调配合而让下行制度在执行中不能收到所预想的良好效果。虽然制定了严格的辞退措施,但不能忽略一点,那就是考核是辞退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从考核机制本身入手,制定严密、细化的考核标准并予以有力执行,才能够让辞退真正能够起到促进公务员认真履职、为官有为的倒逼与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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