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停车位占用人行道,厦门女子马天兰状告思明区一街道办。28日这起因“走路”引发的官司在思明区法院开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起诉的原告马天兰是厦门市绿十字环保志愿中心总干事,她说:“起诉是为了获得走路的权利。现在,人行道变成了停车场,连好好走路的地方都丧失了。”(5月29日东南网)
“走路”官司贵在唤醒路权意识
朱清建
“走路权”,听着新鲜。原来,行人也有路权。与汽车有自己的机动车道一样,行人也有自己的“人道”——人行道。从权利的角度,无论采用什么交通出行方式,主角都是人,既然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行路权也该是公平而平等。而现实是,行人的路权,更多的体现在行人安全的保障,而非行人行路权的维护。
而法律也没有为行人的路权撑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是主角,规定也多是为机动车撑腰,行人的路权被忽视。尤其是对于停车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同样,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通俗地说,就是指在不影响行人行走的情况下,可以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如原告马天兰所说,在人行道路中间设置停车泊位,每个车位占据人行道路宽度通常在2.25米~2.6米,留给行人通行的不足2米位置,行人为了安全顺利通过,通常被车位挤到机动车道上通行。尤为成问题的是,机动车上了人行道,一般行人可以绕路而行,盲人呢?怎么绕?
路权,作为一个被认识的新权利,也是公民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和延伸,值得重视。近来出现的普通车辆撞上豪车“赔不起”的问题,也反映出平等路权的现实窘境。就当下的“行路”起诉而言,虽然车位设置合法性不明、被告主体不明、起诉时效存争议,但它所涉及的行人的路权——“走路权”,却如一朵莲花,在人们心底慢慢开放,走路权意识被唤醒,期待法律给出更公平合理的判决和新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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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人行道上划出停车位,这样的事情司空见惯。这种现象,一些行人都是反感的,但大多是却是沉默不语。原因在哪?虽然,很多人也认为这种行为不妥,但又都觉得是政府行为,也就慢慢习惯了。这是对行政管理“金口玉言”现象的忍让。
这起案件的审理,无论原告是输是赢,对于法治社会来说,都是一种胜利。这里有两个亮点:其一,这样官司法院愿意受理了,要是以往,估计这事到了法院的大门口也就终结了;其二,敢于为了“路权”而去状告当地政府,这本身就是权利意识的觉醒。人行道是供行人走的,为何成了停车的地方。
对于见怪不怪的一些行政管理现象,尽管是不合适的,尽管甚至已经触碰法律底线,但是往往大家对这种“金口玉言”现象是默认的。类似的事情其实很多:绿地游园要扩大,占据了人行道,结果人们只能侧着身子走过,也就有了“30公分”的人行道的悲催;道路拓宽,路灯要搬家了,于是也安装在了人行道上,没人反对,只是默默的绕道行驶;商家要举办活动了,于是政府部门批准他们在市民游园搭建起舞台,我们看到后悄悄地离开了。
虽然说,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一个法治时代,一切行为都应该在法治的圈子里,而不能让权力逾越底线,更不能让权力打破秩序和规则。就如人行道上划设停车位的做法,很显然已经侵犯了行人步行的权益,可正是因为是政府部门的决定,我们就默不作声。试想,假如是商家占道经营,我们会如此“坦然接受”吗?管理部门在人行道上划定停车位的做法,和商家的占道经营何异?商家占道经营是违法的,执法部门占道设置停车位就合法?
各种公共设施,都有自己的属性,各司其职才会是和谐的。一如行人不能到机动车道行走是一样的,一如男人不能到女厕所去方便是一样的,哪怕女厕所里是没有人的。当各地都出现人行道成为停车位“不正常的正常现象”现象的时候,这反映出的是行政管理患上了“金口玉言”病。在不该设置停车位的地方设置停车位,即使有合理因素,政府部门难道不要征求群众意见?就能用“金口玉言”来代替游戏规则?
“路权官司”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部门不能任性而为。另一方面,公民要有维权意识。法治时代,行政管理不能再出现皇权时代的“金口玉言”。(今日福建 )
汽车社会,应有行人“驻足之地”
符向军
这是一起因为“走路”引发的,非常少见的“民告官”行政诉讼,也因此激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热议。目前,这起“走路官司”尚在法院审理之中,未有定论,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了激烈抗辩,从原告证据不足、被告诉讼主体不符、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等方面,明确表示异议,可谓争议很大。
对此,我们不必惊讶,也不必指责官方被告的“傲慢”和“强辩”。其实在诉讼过程中,有这样的争议和对抗很常态。真理只会越辩越明,公平和正义也只有经过充分的法庭质证、辩论程序,才能得以保障和实现。作为案外人、旁观者,我们不必先入为主,甚至抢先“判决”,而首先要保持一份耐心、理性和克制,静待法院最终的生效裁判。
但不管“官司”最终的胜败走向,从这起罕见的“路权”诉讼中,所带来的思考和启发,都具有非常深刻而现实的意义。
一方面,停车位占有人行道的无奈,说明城市规划的发展已远远跟不上汽车社会的发展,远远满足不了人们出行、停车的需要,有待开拓创新,推进城市治理,加快城市科学规划进程,大力发展城市道路交通,采取更好的道路、车辆、行人分流措施,确保市民出行的便利、畅通,实现现代都市生活的高效、文明。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我们要意识到,汽车只是人的代步工具,是服务于人的,人才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都是“目的”,不是“手段”,绝不能因为城市交通的日益发达、汽车社会的迅速发展,就忘了“人”作为“第一位”的因素,而本末倒置,让汽车取代了人的位置,以至城市的大街小巷,到处充斥、停满了各种汽车,挤占人行道、冲抢斑马线,剥夺了市民、公众正常出行的“路权”。
汽车社会,把现代人包裹在一块块冷硬的“铁皮”之中,也带来冷漠的人心,由此更需要一块道德与文明的遮羞布,时刻尊重行人的“路权”,保护他人的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的文明秩序。须知,交通是城市形象,车品也如人品,城市交通和司机文明前行一小步,汽车社会就文明一大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