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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不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唯一手段

2015-06-19 08:56:10 刘文静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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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由某个事件引发的热评,在传播速度和广度上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主张“人贩子一律枪毙”或类似内容的短文这两天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上被大量转发,有媒体说可能与一部以反映失踪儿童情况的纪录片的播出有关。

尽管相关评论也迅速跟进,其中不乏对如何处理“人贩子”以及寻找和解救被拐儿童的理性分析,但这些理性的声音,在网上的一片“喊杀”声中显得如此无力。

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此罪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该条第一款列举了八种法定情形)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二款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均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而言,《刑法》的上述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覆盖面不可谓不广,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最低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那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网民继续喊“杀”呢?

拐卖儿童犯罪并非今日才有,更没有证据表明近来有加剧的情况。如果此类帖子仅仅因为一部以关注被拐儿童为主题的纪录片而引起,那么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对这种“即兴民意”给予关注和检讨。

对一项制度、特别是犯罪与刑罚的制度的讨论,如果是因一时冲动而发布和传播,本身就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从帖子的内容看,要求或者支持对所有参与拐卖和收养被拐卖儿童者判死刑的人,大多数没有认真关注过《刑法》的上述规定,对刑法和刑罚的功能和社会效果也不会去做认真的分析。

很多人可能在自己温馨的家里,一边看着屏幕上受害的儿童和家庭的悲惨遭遇,一边搂着身边可爱的孩子,想着万一此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怎么办,于是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对加害者的仇恨瞬间被放大。借助互联网的威力,这些同情和仇恨得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感性的方式得到表达和散播——这就不奇怪为什么这些喊杀的人中不乏温柔的母亲了——让他们在这样的时刻去想“罪刑相适应”的公平理念是不现实的,他们不会、或者根本不愿意去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想做父母的人;更不会去想,包括拐卖儿童在内的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就生命权而言,与自己并无不同;他们所主张和要求的,貌似“公平正义”,实为个人情绪的一种极端的表达。

如果仅靠严刑就可以减少甚至制止犯罪,那么最应当减少甚至杜绝的是制毒贩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没错,是50g!)以上,最高可能被处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但现实中仍不乏铤而走险者。严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但不能消灭人性因贪婪和自私而引发的恶行。

拐卖儿童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不是因为《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是有供需市场(“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其次是缺乏合理的儿童收养制度(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尤其如此),再次是寻找和解救被拐儿童的手段运用不够充分,等等。

只有对这些问题通盘考虑、分头入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遏止拐卖儿童现象,有效寻找和解救被拐儿童,让更多的家庭免受被侵害的威胁。

作者即将停笔之时,读到中社儿童安全科技基金宣布“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建设正式启动的报道,算是一个好消息——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手段寻找走失儿童,有望大大降低拐卖和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的“有效率”,比起要求重刑严惩的“网络民意”,现实的行动更有意义。

刘文静(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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