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地方物业和业主真是对“欢喜冤家”,日前思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个纠纷。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厦门居民严女士拒交物业费。多次催缴无效后物业公司将严女士告上了法庭。严女士则反诉物业公司不作为。 严女士本是按时交纳各种费用的。但2013年发现她家楼下的二楼改成快捷酒店。她觉得酒店在装修中,擅自在小区外墙上打洞、开窗会改变建筑外观以及承重墙结构,“这给业主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让她更郁闷的是,她家楼下业主违章搭建了铁皮屋,铁皮屋屋顶正好在她家窗下,“这不是给小偷进入我家搭了平台吗?”她曾向物业公司反馈,物业公司并未通知楼下业主进行整改。严女士非常生气,决定拒交物业费、停车位管理费等表示抗议。 “这些都是业主私自的行为,我们也劝阻过了,业主不听,我们也没办法,你不能因此不交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在催缴多次无效后,将严女士告上法庭。 严女士则向法院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不得不安装防盗网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法官调解,物业公司表示愿意做一定退让,只收物业管理费、一个停车位管理费,免交本来要求的违约金。严女士也表示放弃诉求,双方握手言和。 小区业主在建筑上如有不当,物业应及时与业主沟通,劝阻应该留下证据,比如以书面形式进行。这样也可避免“口说无凭”的事情。 而对于严女士来说,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是以侵权来“维权”,显然这样做是错误的。 就像负责本案的法官提醒的一样,拒交物业费本身就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因为收不齐物业费而导致服务下降,会陷入恶性循环,这样看似是业主为自己“维权”,实际上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不能因对物业不满意而随意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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