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难困境与立法纠结 立法过程中出现纠结,意味着立法者需要考虑的事项陷入了两难或多难困境,一时间很难作出取舍。但既然是两难或多难,就可以把所有的难处都摆出来,全面、理性权衡轻重缓急,冷静、客观判断利弊得失,最终作出符合现实需要、有利于保护最大利益的选择。 如果要加重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处罚,我们就需要考虑清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一个方向是严厉打击、依法严惩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犯罪行为,通过严刑峻法有效遏制和减少拐卖儿童犯罪,另一个方向是采取适当的“妥协”措施,争取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人的“合作”,这两个方向哪一个更为紧迫,更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 先说第二个方向。立法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案例和信息,通过“大数据”进行精确计算,看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以“妥协”措施换取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人的“合作”,成功的案例有多少,比例有多大,并对这种做法对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起到的作用(包括可能存在的负面作用)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估。如果说这种做法对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确有正面作用,这也是一种致力于打击“存量犯罪”,并在打击过程中力求减少阻力的“后顾”思路。 而且,随着公安机关办案力量的增强和办案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社会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理解和支持越来越大,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包括解救被拐儿童的过程中,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人“合作”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低,为此作出“妥协”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小。严格说来,公安机关作出这种“妥协”原本就是权宜之计,而不能是长久之计,今后,公安机关需要在少有或没有收买儿童犯罪行为人“合作”的情况下,更多地依靠充实办案力量、强化办案手段,更多地依靠社会综合治理网络,来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和收买儿童犯罪的打击,更加迅捷有效地解救被拐儿童。 “收买一律追刑责”成共识 再看第一个方向。与第二个方向是着眼于“后顾”不同,第一个方向主要着眼于“前瞻”,主要考虑通过加大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遏制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这是一种致力于震慑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以减少拐卖儿童“增量犯罪”并巩固打击“存量犯罪”成果的思路。只要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包括解救被拐儿童的过程中,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人“合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向犯罪行为人作出“妥协”也就失去了必要性和正当性,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也就成为立法的必然选择。 立法需要“后顾”,要尽量避免执法行为激起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反弹”,避免因为加大打击力度而导致更大的困难和阻力,但立法更需要“前瞻”,要看到相较打击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更是治理之根本,相较打击“存量犯罪”,遏制“增量犯罪”更需要大战略和大智慧。立法惩治收买被拐儿童犯罪,以往“后顾”的因素比较多,现在则需要更多着眼于“前瞻”。解决了这个立法纠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删除“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拟对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刑责,这一点在立法者和公众中已经形成较大的共识,在立法机关获得通过应当没有问题。 至于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彻底修改,将“可以从轻处罚”一并删除,要求对所有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均严惩不贷,不虐待被拐儿童、不阻碍解救儿童的也不能从轻处罚,这是在草案二审稿删除“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基础上,更为激进的一种立法取向,对此还应进行深入的研讨和审慎的考量。毕竟,收买被拐儿童者如果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也不阻碍对其解救,其犯罪情节就是要比那些虐待儿童并阻碍解救的人轻一些,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只要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就应当从轻处罚(但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是“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为了要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打击,就概不考虑收买被拐儿童者“不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客观上的轻罪性质,这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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