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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儿童不该纠结于离异次数

2015-06-30 15:35:26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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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据悉,寄养家庭设置了门槛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此外还有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等。(6月29日《现代快报》)

应该说,儿童寄养模式的实行,能够为留守儿童、父母失能家庭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多关爱。那么,要求寄养家庭离异不超过两次,其目的就是为寄养制度再次提高门槛,预防儿童身心遭受不必要的侵害。初衷是好的,但规定难免有些教条,儿童能否得到温暖的呵护,离异次数并不是一个决定性因素。

需要厘清的是,将离异两次以上的群体剔除出寄养家庭之外,就是基于特殊的家庭构成背后,有可能对被寄养的孩子带来伤害。这种忧虑并非空穴来风,现实中的一些离异家庭,由于不同因素的影响,对孩子不闻不问,甚至虐待、殴打孩子。那么,假如孩子被寄养到这些家庭中,必然是“羊入虎口”,使孩子们的童年蒙上灰色的阴影。然而,这种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将所有离异超过两次的家庭认为对被寄养孩子不利,明显陷入了以偏概全的认识误区。

仔细想想,每个家庭都是不同的,离异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离异并非伤害儿童的前提条件。作为一名法官,笔者曾经审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每个离婚案件的背后,都具有不同的原因。比如,有的是因为家庭经济收入过低,有的是因为感情不融洽,有的是因为双方之间的误会和隔阂等等。那么,对于大部分离异的夫妻而言,对于孩子非常牵挂和惦念,即便夫妻分手,孩子依然是自己的心头肉。

如此之下,对于很多离异两次以上的家庭来说,其并没有主观恶性,将孩子寄养于此,并不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换个角度想想,没有离异的家庭,就一定会对被寄养的孩子百般呵护吗?有的家庭,即便没有离异,但只是在表面上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那么,将孩子寄养到此类家庭中,虽是没有离异的家庭,但也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事实上,以离异次数多少来断定是否拥有寄养资格,缺乏合理性,不值得提倡。在寄养模式中,最为重要的标准就是,要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得到更多的温暖,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基于此,寄养制度如何设计,关键就是要实现“优胜劣汰”,让对孩子有利的家庭脱颖而出,让对孩子不利的家庭被淘汰。从这个方面而言,寄养规定应该具有科学性,强化外部监督力度,构建外部考评体系,将能否成为寄养家庭的话语权赋予社区和群众。

能否成为寄养家庭,不应该纠结于离异次数,而应该全面综合考量,找到最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寄养制度的目的和价值,让被寄养的孩子感受到家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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