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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应成常态

2015-07-07 11:29:45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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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上海破冰。针对上海市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并获法院受理一事,中消协新闻发言人近日对此明确表态,支持上海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为一切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点赞。

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这两起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国内首次被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中消协新闻发言人称,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在各界支持下,积极收集相关案件,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此次上海消保委针对三星、OPPO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提起的公益诉讼,也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有益探索。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相信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新消法确立的包括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新的保护消费者制度,一定会发挥作用,消费者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诉讼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消协公益诉讼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针对的大多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诉讼对象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和强势企业,可能遇到各种压力、困扰。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人”。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可以更好地激活消协的维权活力和挖掘维权的潜力。

修订后的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从法律上确立了消费类公益诉讼制度。

修订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新消法明确了消协担当消费类公益诉讼起诉者的主角定位,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

这就意味着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之类重大群体性消费侵权事件,不用自己出面打官司,而是可以委托消协替自己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现行民诉法将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局限于“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斥在诉讼主体之外。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屡屡碰壁的形势下,由当地消协依据新消法提起公益诉讼,堪称最现实的选择。

期望中国消协认真总结和推广上海、浙江等消保委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经验,积极鼓励各地消协、消保委依法理直气壮地提起公益诉讼,真正当好广大消费者的“娘家人”角色。期望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尽快成为新常态。(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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